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从我国社会当前的现实需要来看,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必然会破坏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从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该看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我国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有效保护权利人、鼓励智力成果开发创造的重要手段。当前的现实生活中,知识经济的发展使得知识的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其价值也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知识在作为一种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在日益受到严重不法行为的侵犯。目前市场上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达到了猖獗的程度,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秩序,无疑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们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首先,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加强刑法对其的保护。知识产权有其特殊的存在形态,知识产权是一种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有机结合体,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表现为智力成果。一方面,这种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流动性的特点,其存在既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也没有一定的形状。权利人对其的占有无法通过具体的控制来实现,不能通过自己的有效管理来排除他人的侵占,因此,这种财产具有脆弱性与易受侵害性,极易脱离所有人的控制,而同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占有”,从而导致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非常普遍。另一方面,由于智力成果的创造需要权利人付出辛勤的劳动和大量的投入,而其成果又非常容易被侵犯,因而知识产权的犯罪成本极低。尤为重要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收益却非常之高,假冒一个名牌商标往往就可以赢利上百万元,这显然是盗窃罪、抢劫罪等传统的侵犯财产罪的收益所不能比的。这种高收益必然会驱动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追逐利润而不惜侵犯知识产权。这种状况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违背了刑法公正性的价值追求,从而使刑法的介入和调整成为必然。
其次,刑法的保障法功能决定了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刑法的保障法功能体现为通过制裁侵犯某种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而使该社会关系不再受到侵犯。由于刑法所保护的对象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以及对违法行为制裁的严厉性,其保障作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与一般的财产权不同,国家是为了推进科技进步和发展才建立起知识产权制度的。它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如果某一行为对该制度的破坏达到一定程度,就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定义,应当以刑罚手段进行制裁。从犯罪行为违反刑法规范的性质来看,知识产权犯罪是一种法定犯,指原来没有违反社会伦理,然而根据法律被认为是犯罪者,也可认为是行政犯。[11]由此说明,当非刑事手段的力度不足以规范这种违法行为时,就有必要让刑法这一最严厉的手段介入。[12]刑法是各种社会关系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是调整、保护社会关系的终极法律调控手段,能够通过剥夺或限制犯罪人权利来惩罚犯罪人,同时对潜在犯罪人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最终达到控制犯罪,保障权利的目的。(https://www.daowen.com)
最后,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也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中国现在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各国(地区)的经贸、科技及文化交流与合作得到加强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1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至少将其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版权侵权案件。可使用的补救手段应包括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或罚金,处罚程度应与适用于同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所受到的处罚程度一致。”[13]该公约将世界各国(地区)对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由国内法的角度提高到国际法的角度,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用刑事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潮流。中国既然是WTO的成员,就必须遵守WTO的游戏规则,履行应尽的义务,将刑法引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与WTO规定的标准相一致。所以,加强和完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实现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与国际社会要求标准的接轨,是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履行成员国义务和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界对于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已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例如,在刑事立法领域,继1979年刑法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以通过一系列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的形式把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纳入刑事调控的范围,1997年刑法首次采用专节的形式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初步建立了涵盖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的较为完善的刑事法律保护体系;在刑事司法领域,最高司法机关先后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中的若干疑难问题,降低了定罪门槛,配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了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项斗争,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取得了重大进展;在学术界,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观点也是主流,广大学者纷纷发表文章,要求改革现有的刑事立法模式,完善刑罚设置,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