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
2026年03月17日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
英国哲学博士W.D.拉蒙特认为:“价值判断不是关于事物及其性质的判断,而似乎是关于事物的存在、保持和消亡的判断。换句话说,在价值判断的内容中对照的是某种‘目标’。它表示的是这样一种形态,即判断者意欲促使某物存在、维持其存在或让其死亡或毁灭的意向。”那么,用上述价值评判的观点去审视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追求,我们就会发现在知识产权这个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以及鼓励创新与科技进步的平衡的领域里,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机能和作用不是无限的,刑法的作用纬度也没有表现出立法者一厢情愿的单一性,在追求此目标时它往往会对彼目标形成伤害,从而体现出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价值多元化。若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介入过度,势必会引起一系列的负面反应。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现状而言,我们应该做的是如何在TRIPS协定的最低标准要求下,适度地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刑法加以调整,以期使我们既遵守了所加入国际条约的国际义务,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本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领域中的公众利益,同时还防止了权利所有者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而不是盲目地追求与国际接轨,一味地扩张和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水平。[16](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