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战略的价值取向
知识产权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标志,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分,存在两种不同的战略价值模式,即“国际保护”与“本土保护”。前者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符合国际条约和发达国家的要求;后者则主张知识产权保护要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一般而言,由于发达国家拥有了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的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的性质又赋予了权利人一定时期内的“技术垄断地位”,这使得发达国家希望在技术范围内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与之相反,发展中国家为促进本国民族产业的发展,摆脱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和对前者的技术依赖,一般力主“本土保护”战略。在上述两种战略价值选择中,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不但没有表现出单一性,并且在特定时期会出现二者兼顾的状态。
我们认为,战略价值的选择应当权衡其所带来的利弊,不但要考虑对现实发展的作用,而且要考虑其对长远发展的影响。要做到这点,必须妥善处理国际保护与本土保护的关系。首先,应当清晰地看到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市场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法制的趋同已成为扩大对外贸易、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先决条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无法消除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越来越向国际化、全面化、实效化和可操作性发展的轨迹。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一系列国际公约的陆续制定和生效就是明证。而且,我们也必须承认: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往往能造就一个国家科技的发达与经济的繁荣;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缺失则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科技落后、经济发展缓慢。所以,无视这些客观情况而一味抵触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观点是不可取的。(https://www.daowen.com)
因此,从长远的趋向出发,我们必须放弃“本土保护”的价值取向。放任侵权行为乃至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降低了成本,节省了资金,减少了对其他国家的工业依赖,“保护”了民族产业;而从实质上看,它培养的是一种消极懈怠、不思进取的社会氛围。智力成果得不到有效保护,不利于先进技术的进口,最终将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增长和参与国际竞争。另外,本土保护是以牺牲智慧财产开发的有效的激励机制为代价的。在本土保护的状态下,刑法的保障功能和威慑功能受到了极大限制,严重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根本遏制,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最终的保护。
当然,任何国家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保护战略也不能完全脱离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与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而孤立存在。从巴西等发展中国家来看,当前推进的快速化进程不过是美国施加压力,使发展中国家依照美国模式改变其国内法的结果。对此,美国教授Richman也承认,TRIPS协定在多个方面完全依照发达国家的意愿作了规定。[21]因此,就我国的国情而言,有时实行必要的本土保护有助于减少依赖性,在特定时期可以有利于节省国家资金,促进工业发展,并且有时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可以照顾民众权利意识的匮乏,从而起到更好的执法效果。当然我们最终应该主动地调整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走国际保护的道路去适应国际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