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功能的价值取向
刑法功能是指刑法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属于纯理性的范畴,其实际作用和追求必须要通过现行刑法典表现出来。[20]在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价值中一直存在着“谦抑”和“干预”两种对立的主张。
“谦抑精神”的立场主张将一些现行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再作为犯罪,停止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改为行政处罚、民事处罚或不处罚。因为刑法具有不完整性和最后手段性,而刑罚则是一种“不得已的恶”,不到万不得已不能轻易动用。知识产权究其性质,虽然具有“知识共享”的要求但是本质乃是“私权”,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通过民事、行政制裁两道防线足以抗制,没有必要对侵犯私权的行为动用刑罚。而且从整个社会情况来看,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犯罪认知程度很低,对此类犯罪保持了相当的容忍度。如果一味地运用刑法制裁,势必使法律与社会公共道德发生矛盾,这将会使刑法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因此,当前应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罪化,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通过加强民事、行政制裁手段而予以抑制,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是能够收到实效的。(https://www.daowen.com)
“刑法干预”的立场则主张运用刑罚抗制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因为改革开放前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在我国一直没有作为犯罪处理,此类犯罪缺乏社会公众的一致认同,目前此类犯罪行为呈上升趋势,不仅严重侵犯了产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同时破坏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和整个社会尊重知识、崇尚科学的良好风尚,阻碍了我国知识创新的进程和国家经济的增长。新刑法典虽然设专节规定了七种有关知识产权的犯罪,但是立法保护的侧重点在于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在私人财产权,是不利于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并且规定的罪名过简、过少,是不能完全适应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需要的。应将侵犯专利申请权的行为、反向假冒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从侵犯私人财产权的角度,适当提高法定刑的幅度,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根据“刑法干预”的立场其立法目的就是将知识产权犯罪不断扩大化。
虽然我国已经毫无争议地将知识产权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但是如果过度地推崇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试图以“泛犯罪化模式”来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率,可能暂时会产生一定功效,但其负面作用会更加突出。具体表现为若将大量侵权行为入罪,会和现实司法中知识产权刑事法条备受冷落的执行状况相去甚远,会出现刑事立法资源的浪费和过剩,导致法律尊严受到损害。因此,理论界所谓的知识产权“谦抑精神”“刑法干预”都不是绝对的,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和力度内对侵犯知识产权罪进行刑法保护才是我国树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独立品格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