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的犯罪行为问题研究
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出于意思所主宰支配的人类行止,这种客观可见的行动或静止,会导致外界发生具有刑法重要性的后果。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基于其意志自由而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体举止。共同犯罪行为在本质上和犯罪行为是一样的,只不过该犯罪行为由二人以上的多人共同实施完毕。所谓的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是必须有共同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研究按照分类方法或者标准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分别是作为型和不作为型。需要特别指明的是,所谓不作为犯罪,并非是身体上无任何动静,而是刑法原本期待行为人应为这样的行为,行为人明明有能力去做,最终却没有作出这样的行为,以致被害人的法益遭受侵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是如此。
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在意思主宰支配下,都积极参加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二是共同不作为,即两个以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为法律期待作出特定行为,却共同故意采取不作为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三是一方作为,另一方不作为,即负有特定义务的行为一方在意思主宰支配下,消极地有所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的行为形态,另一方为法律期待不作出特定行为,却在意思主宰支配下作出该行为,构成作为的行为形态,共同实施犯罪行为。(https://www.daowen.com)
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前后相连,包括决意、阴谋、预备、着手实行、完成行为、发生结果。决意是指各行为人出于某种动机萌生犯意,此时仅停留在思想的层次,尚未外现。阴谋是指共同犯罪行为人,互为犯意表示,共同协议计谋实施犯罪。预备是指犯罪行为人为实现其犯意,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作准备行为。着手实行是指犯罪行为人为实现其犯意,动手开始实行不法构成要件的构成犯罪事实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实行行为,指直接实施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行为;二是组织行为,指组织共同犯罪人进行共同犯罪的行为;三是教唆行为,指故意唆使他人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四是帮助行为,指帮助他人实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