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行为的部分生产者的处罚
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中,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被犯罪分子利用,被组织从事生产实行行为。这些人员所从事的生产实行行为造成庞大的犯罪数额,但是巨大的犯罪数额与共犯打工人员所获甚微的犯罪效益之间存在巨大反差,因此我们需要另行处罚。
对于此群体而言,市场竞争导致追求利益时心态失衡,对务工人员的身份歧视和就业歧视更加剧了犯罪,而社会就业困难的情况更使劳动力无择业余地。(https://www.daowen.com)
司法实务中,对于上述参案人员,须考量作出适当的司法宽容,不得随意适用逮捕措施。在审判之中,应当对此类人员进行宽大处理,甚至对为犯罪结果贡献较少的生产者不给予刑罚,仅处以思想政治教育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出于社会公正考虑,对其恰当合适地减轻刑事责任也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