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故意问题研究

第二节 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故意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学上判定故意犯罪中的故意由两个方面构成,分别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认识因素包括事实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例如,甲要求乙搬运东西,乙不知其搬运之物竟是炸药,不幸在搬运中炸药爆炸,造成多人死亡。乙因不知其搬运之物为炸药,不具备杀人故意的认识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意志因素包括心理性意志与违法性意志。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中的故意也应由这两方面构成。

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既要求共同犯罪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又要求共同犯罪人对共同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所认识。也就是说,共同犯罪行为人均须认识到自己并非单独犯罪而是与他人相互配合的共同犯罪。当然,当行为人之间具有单方认识的片面共同故意时,这仅是主观联系方式的区别,仍可追究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人的共同犯罪刑事责任。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心理性意志和违法性意志。心理性意志是指心理事实意义上的意志,犯罪行为人追求某一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均满足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违法性意志是指心理性意志的评价因素,这种评价成为归责的根据。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要求,第一,共同犯罪人都决意参加共同犯罪;第二,对于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概括起来说就是,都想犯罪,并且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在期望犯罪结果的发生。

意思联络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愿意共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心理倾向。有无意思联络是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的重要依据。意思联络的方式既包括语言文字沟通,也包括身体动作表示。意思联络的内容一般涉及拟实施的犯罪实施手段、方法、时间地点、分工。

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是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有所认识,并对犯罪行为侵害后果采取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所以,认定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关键还是要评判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之间有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https://www.daowen.com)

销售侵权复制品为例,在认识因素上,二人以上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后,能够认识到双方都在为非法营利努力协作,并且明确地认知到只要大家合作成功就能够将非法财产据为己有,而事实上他们也获得了非法利益;在意志因素上,二人都积极地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行为人双方积极地商量犯罪计划,或者二人在第一次得手以后,当场约定下次销售复制品以非法获取利益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为后续作案做好准备,向对方发出“犯罪要约”,对实施犯罪表现出积极的态度,明显地暴露了二人非法营利的意图。这些都可以明确断定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但是,意思联络毕竟是人的心理上的、非常主观的东西,有的时候是难以判定的。

按照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形成的时间先后,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有较为明显强烈的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志通过实施行为的方式外化,主观共同犯罪上容易认定。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刚着手实行或者正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即事中通谋的共同故意犯罪。这种共同犯罪形式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不是在着手实行以前形成的,而是在犯罪实行过程中的临时起意,又称突发故意。例如,甲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乙发现,甲邀请乙加入犯罪,乙同意并与甲共同实施犯罪。这种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多属于临时勾结、一拍即合,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相比较,其主观意思联络的方式比较简单。比如,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中,一行为人正在拷贝自己所在公司的绝密文件,准备得手之后出卖给对手公司,不料事先踩点出现失误,被正在巡逻的保安人员抓了个现行。但是行为人示意保安不要声张,事情得手之后承诺会给其一笔数额不小的感谢费。保安和行为人之间属于事后的通谋,没有在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之前商量过犯罪计划。但是,我们仍应该将保安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犯,因为没有保安的“保守秘密”,犯罪计划将不可能达成,保安的行为对商业秘密的窃取以及后来的成功贩卖都起到了直接促进作用。这样的认定也是在社会一般人的理解预期之内的,与刑法的一般性功能相符。但是,如果按照普通人的正常理解,事后同谋的行为对犯罪的最终实现没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则不能把该同谋的行为人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体。比如,甲将一幅临摹名画家的墨菊图赝品拿到市场上高价销售,过程中被一古玩高手乙当场指出该墨菊图系假画,甲同样示意乙莫声张,乙确实没声张,径直离开了,后甲成功将该幅假画卖给另一人。此处,虽然乙知道甲是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但是这一事实也有可能被其他人发觉,乙的角色可以被任何人扮演,乙对甲犯罪的得手并无实质上的促进作用。

在意思联络中,一些具备反侦查意识的犯罪行为人,在商议犯罪行为时,甚至不需要通过语言文字的沟通,仅靠某种程度上的心领神会即可共同实施犯罪,案发后各个犯罪嫌疑人相互推诿责任,为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对共同犯罪的认定增加了难度。但是,主观外化于客观,当依据现有的事实证据不能确切证明共犯各方的共同犯罪故意时,就不能完全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判断其主观故意,而应该根据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和行为标准来推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认定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例如,前例中,如果发现真相的乙并未径直离开,而是在旁作为路人细细赏玩这幅假画,故意以假乱真,造成不知真相的顾客丙买走了该幅画,他得到了几百元辛苦费。即使甲和乙之间只是“心领意会”而无其他交流,一般人从乙的行为也可以推断出其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以营利的非法目的,故而可以认定甲、乙成就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

在司法实务中,需要指明的是,与假冒注册商标者事前同谋,为假冒注册商标者销售商品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不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