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第一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犯罪未完成形态在我国刑法总则中有明确规定,而总则作为分则罪名的基础,普遍情况下是适用于所有分则内容的。但是,未完成形态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在刑事实务中并非是在任何犯罪中都存在的。当前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应根据犯罪主观方面进行区分: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存在预备、未遂和自动中止的结论当无异议;过失犯罪只有在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才成立犯罪。过失犯罪从主观要件上预见性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形,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无论认识因素上是应当预见还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都是持排斥、反对态度而非放任或是希望的态度,因此,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一般不存在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或者着手实施犯罪的问题。

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否存在在学界还是有争议的。有的观点认为间接故意主观上仅仅是放任而非希望结果的发生,故不存在未完成形态,而只有罪与非罪的区别;还有观点则持反对意见。我们认为,该问题认定的关键还在于分析行为人彼时的意志因素。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这种放任的意志,客观上看是发不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可以,但细究起来在心态上是有主次之分、轻重之别的:行为人内心实际上更倾向于愿意接受结果的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最终犯罪结果并未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因此应承认间接故意犯罪中存在未完成形态。

刑法分则体系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罪名,其主观方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故意,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正处于这一章之下,因此本书所详述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所有犯罪均由故意构成,且多数都含有非法营利或牟利的目的,不存在过失犯罪的情形。所以,可以肯定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罪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至少在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中是存在的;至于间接故意犯罪里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还需综合危害结果的发生程度、行为人的意志等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刑法总论上根据行为所处阶段和未完成的原因,把未完成形态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大情况。将这些特征进行罗列和整理,如表10-1所示。

表10-1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未完成形态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三种未完成形态有共同的特征:主观上都是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

现在主要有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两种标准去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无价值认为刑法具有行为规范的特点,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刑法规范或者违反了刑法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则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据此行为无价值主张故意、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因此在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还需要考量行为人行为的未完成形态。而结果无价值将刑法认定为裁判规范,认为法益保护是刑法的唯一目的,即在断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仅考虑行为所造成的现实的法益侵害或者威胁(危险),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及行为的未完成形态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殊性,对该类罪的未完成形态的认定不能仅仅以危险的判断作为处罚根据。刑法典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1]。首先应申明一点的是,危险是针对行为的性质而言,而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与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状态并不相同,危险犯是行为本身具有造成危险结果的可能性,不要求结果的危险。危险犯又可以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作为构成要件,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员加以证明与确认,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只是认定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是立法者拟制或者说立法上推定的危险,其危险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证明危险不是想象的或臆断的(迷信犯),就可以认定危险的存在,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可罚的实质违法性。[2]

然而,仔细研究刑法分则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不难发现,危险难以作为知识产权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唯一判定标准。因为条文中存在着大量诸如“情节严重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字眼,而很少见有如分则第二章条文中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描述。在这里有必要对除了危险犯以外的结果犯、行为犯、情节犯加以区分。

结果犯,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以实际发生的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另一种观点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目前第一种观点是我国的通说。行为犯则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它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概念,行为犯就是指不要求犯罪结果存在只需要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的犯罪。情节犯在刑法学界一般则是指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

虽然以上四类犯罪有不可避免的重复之嫌,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属于情节犯的范畴。而根据该节罪在刑法分则之中所处的体系位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典型的经济型犯罪,销售数额、违法所得等是衡量犯罪是否完成的重要指标。虽然在理论上说这样的结论未免太过牵强,但这恰好说明了刑法作为社会安定的最后一道防线,用刑事追责的严苛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