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网络技术带来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失衡,达到一定社会普遍程度时,法律作为利益调节器就应当及时建立新的制度,以恢复利益平衡。WIPO主持缔结的“因特网条约”率先在国际层面确立“向公众提供权”和保护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等制度。我国以传统环境为基础制定的著作权刑法需要完成“调整性适应”,本文重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信息刑法保护方面展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