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政治问责路径及其完善

中国特色的政治问责路径及其完善

徐双敏

所谓政治问责(Political Accountability)就是指权力者要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活动负责,权力者有义务向主权者告知和解释他们正在从事的活动。同时问责机构能够对不负责任的权力者施加惩处[1]。政治问责是现代国家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之一,尽管用制度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可以比较通俗地论证政治问责的必要,但是政治学界还是把人民主权论作为政治问责的理论依据。人民主权论认为,现代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权力者受主权者委托行使权力,所以权力者必须向主权者负政治责任,即不仅要确保权力的行使符合主权者的意志,还要确保权力行使的公平、公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用300多年的时间确立和完善了以选举制、议会制、政党制为核心内容的民主政治,其中选举制还成为内阁制国家实现政治问责的必经之路。政治问责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西方国家的政治矛盾,保证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https://www.daowen.com)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也坚持人民主权论,我国《宪法》中明确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但是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上,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我们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它确保了中国60多年的政局稳定和高速发展,所以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政治制度。由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代议制度,所以也必须实行政治问责。而国体政体的不同,又决定了我们不能复制西方国家的政治问责路径。当我们已经明确提出要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3]时,探索中国特色的政治问责路径就成为不能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