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问责是中国特色的政治问责路径

二、党内问责是中国特色的政治问责路径

现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政治问责路径是竞争性选举,这样的政治问责路径是他们的民主政治的必然产物。西方国家民主政治的核心就是选举制、议会制、政党制,即选民选举政党,政党操纵议会,议会制约政府,选举制、议会制、政党制三者密不可分,互为支撑。西方议会制国家无论是一党还是多党组成的内阁,都必须向产生他们的议会负责,其法理意义就是向主权者负责。内阁要接受议会的质询、弹劾和否决,如果内阁的提案遭到议会拒绝或否决,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这样的内阁也被称为责任内阁(Responsibility Cabinet)。这是一种内阁向选民、立法机关和执政党负责,积极回应并满足公民的各种社会需求的政府模式[12],也是西方国家一般的政治问责路径。

西方国家政治问责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实现人民主权,防止权力者滥用权力,但是在现实的政治斗争中,却早已异化成为政治权力斗争的合法形式。早期启蒙思想家洛克在解释分权制衡的必要时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13]。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则更加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4]。然而在现实社会里,自由竞争孕育了民主政治,民主政治也一定会深刻地体现经济利益的诉求,所以现代国家实际都是政党执政,而任何竞争性选举或议会斗争实质也都是党派斗争。为了防止某个利益集团专权,西方分权制衡的民主制度日臻完善,政治问责成为政治制衡的具体形式。也就是说在人民主权论的大旗下,政治问责的主要功能已经被逐步偷换为政党的权力角逐。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在政治体制上就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建立责任内阁实行政治问责的路在中国行不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1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与分权制衡原则完全不同。按照这个原则,“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6]。也就是说,宪法中并没有对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所作工作报告未予通过,或被拒绝进行问责的制度设计。所以即便我国的最高行政权力机构也是由最高立法机构产生,并要向立法机构报告工作,但是也不能被称为“责任内阁”。

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经济所有制基础不同,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体制、政治问责路径就不可能相同。西方国家依据分权制衡原则建立责任内阁实行政治问责的政治体制,是私有制经济基础的产物。在激烈竞争的经济环境中,私有者之间既是经济上的竞争对手,也是政治斗争的敌手,不实行分权制衡,不能将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17]。公有制条件下,尽管也有市场竞争,但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社会基本矛盾也因此是非对抗性的矛盾,这是不适用分权制衡原则的经济体制性根源。我们不否认西方国家建立责任内阁所实行的政治问责路径的有效性,但也不认可那样的政治问责路径的唯一性。中国有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政治问责路径的足够自信,这个自信来自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执政近70年的成功实践。(https://www.daowen.com)

中国政治体制的另一个特点在政党制度。中国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同时坚持共产党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这样的政党制度与西方国家多党或两党竞争的政党制度也是完全不同的。是中国的国体决定了中国的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一旦共产党失去领导地位,国家必定会发生所有制的改变。一个国家可以三年、五年更换一次执政党,但是绝不可能三年、五年更换一次所有制。西方国家的政治斗争可能导致执政党的轮替,甚至发生从两党制到多党制的重大政治变革,但是这些政治斗争、政治变革都不会动摇私有制的国体。而社会主义国家却不能允许发生执政党的改变,因为在世界范围里,唯有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从而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且共产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组织性质,又决定了不可能在一个国家里同时组织多个共产党互相竞争。苏东国家20多年前发生的剧变清楚地向我们展示了,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如果共产党丧失领导地位,国家将会出现的系列变革,即从所有制变革开始,国家陷入社会动荡、经济下滑、外部势力干预的恶性循环。东欧如波兰、匈牙利等经济规模、人口规模稍小一些的国家,分别用了差不多十年的时间将经济恢复到剧变以前的水平,但是经济规模、人口规模较大的俄罗斯,则至今未能恢复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世界经济的发展水平。据此我们不能想象经济规模、人口规模十倍、数十倍于苏东国家的中国,如果发生执政党的改变会引发什么样的社会剧变。可以说,苏东的剧变更坚定了我们的制度自信。坚持中国现行的政党制度就带来探索中国特色的政治问责路径的艰巨任务。中国的政党制度也是与现行的人大制度、选举制度融为一体的。中国坚持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地位,而党实现领导的具体形式就是党员在国家的所有权力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中国这样的政治体制特点决定了在中国要实现政治问责一定要走党内问责的道路。

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特色的政治问责道路的探索始于30年前。1987年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18]。2007年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再次强调“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19]。2009年七一前夕中央正式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在已经开始实行的行政问责制度的基础上,第一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作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范的、制度性安排。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明显加强了自身建设,在开展一系列政治信仰教育的同时,制定、修定一系列党纪党规,不仅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道德高标准,也画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2013年新一届党中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20]。2016年7月,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一次将各级党组织列入问责对象,而且提出了“终身问责”的概念,明确指出《问责条例》是为了“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21],所有这些都清楚地表明,一条与其他任何国家都不同的党内问责的政治问责路径已经在中国初见雏形。

中国执政党的党内问责在形式上与西方国家的政治问责有明显不同,比如在问责主体、触发机制、问责程序、问责处置等方面都是中国特色的,但其实质却与西方国家的政治问责异曲同工。中国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其实现领导的具体形式是,在领导体制上,各级政府、各级国家机关和所有企事业单位,都有党委或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或监督保证。在工作程序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22],所以党的决议一定要通过法定工作程序,转换为国家的(部门的、单位的)工作付诸实现。在人事安排上,党的各级主要领导人以兼任国家或地方权力机关、部门领导人(俗称“交叉任职”)的方式实现党的领导。所以,中国执政党实行党内问责,在很大程度上实际就可以起到政治问责的作用。尤其是这种中国特色的实现党的领导的人事安排,可以让我们确认,中国执政党的党内问责就是通往政治问责的可靠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