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用法律厘清公权与私权的边界
实行党内问责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反腐,然而在中国一些腐败现象往往披着民间习俗的外衣,即借着民间习俗聚财敛钱。在反腐实践中区分正常的人情往来和借机收受贿赂,也的确不太好区分。而问题的实质就是需要区分公权和私权。
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来,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报道:地方纪委依据这个规定制定下发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加强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23]。这些规定里都有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应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举办,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地区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嫁喜庆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等内容的规定。细查一下这些规定的执行,有的是可以办20桌、有的是15桌、5桌,各不相同。这里的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同意操办与否、以及操办多大规模的依据是什么?(https://www.daowen.com)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加强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http://www.shzbq.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7936。近年我们还看到这样的报道:两夫妻因殴打母亲双双被开除党籍[24];基层干部因为超标办酒宴被免职、开除出党[25]。这些案例集中反映的是一类问题,即公权和私权是否需要边界?如果需要边界,这个边界应该如何界定?
在对启蒙思想家的理论进行传播的过程中,法治思想被通俗地概括为,民众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显然关于公民个人如何操办婚嫁喜庆事宜,法律是绝对不会做出约束性规范的,由于党纪必须严于国法,所以党中央先后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过细看《暂行规定》或《条例》中规定的问责情形,实际也规定得非常原则,并没有涉及党员个人的私权。是各地纪委为了实施《暂行规定》和《条例》,才下发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而且各地纪委对有关具体规定的解释有所不同。如果说是因为当前党风不好,大大小小的腐败现象太多,中纪委和各级纪委不得不“重典”治党,那么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执政党的对全体党员的规范管理也是一定要纳入法制体系的。我们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厘清公权和私权的边界,区分党员作为普通人应有的私权和作为党员、作为领导干部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这样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党,实现党纪严于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