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用法律规范执政党领导的形式和程序
2026年01月22日
(三)要用法律规范执政党
领导的形式和程序
按照《党章》的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在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中都具有领导权、支持和保障权,以及监督权,但是对行使职权的方式方法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专门的规定。在工作实际中,各地、各部门的党组织在实现领导权、保障权和监督权时,具体方式方法有很大的差异,甚至与书记个人的性格、能力直接相关,所以也就有很大的偶然性。因为书记更换,地方或部门人走政息的情况也普遍存在。我们时不时可以听到有关“短命楼”“短命桥”“小天安门”“仿白宫”等“政绩工程”现身的报道,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决策失误的直接产物。其实,还有普通民众一时难以看出问题的,地方重大体制机制的改革决策,这类决策失误的负面影响之广、之深,远远超过个别工程项目决策失误的影响。在司法领域书记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情景就更普遍了,以至于民间频频发出“权大”还是“法大”的质问。
现在党内问责《条例》把“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列为问责情形的第一条,而且近两年各个单位都制定了本单位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28]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但是,建立“三重一大”制度毕竟是党的纪律要求,其约束效力应该只是在党内,对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来说还不是没有约束力,要真正避免出现党委讨论、书记决策、行政负责的现象,需要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明确党政权力范围,分清党政工作责任,特别是要明确议事决策的责任主体、责任分工和责任内容,防止有人决策,无人负责现象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