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用法律厘清执政党与其他权力的权责边界

(二)要用法律厘清执政党与其他权力的权责边界

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党章》总纲里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的领导的实现形式从来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如何实现党的领导则是党一直在进行探索的重大问题。

选拔、考察、培养各级领导干部是党进行组织领导的重要内容。近些年,中央反腐力度加大,我们经常看到政府高官落马的报道,在感到大快人心之余,也不能不思考谁应该为用人失察负责的问题。比如2016年以来先后落马的四川省省长魏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阳、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孔令中、天津市市长黄兴国、副市长尹海林。这些地方政权的主要负责人都是按照法定程序由地方人大选举产生的,那么能要求地方人大负用人失察的责任吗?肯定不能,因为各级政权领导人都是组织部门选拔、考察、培养的。可见如果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厘清执政党的职权与各类国家权力组织的职权边界,以及职权方式,否则党内问责制就不能真正实现。(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因为执政党领导一切,所以就一再出现党组织或书记个人取代其他组织直接行使权力的事件。2015年媒体报道,群众举报广东惠州一村主任被举报超标摆酒宴,被镇纪委调查[26]。河南伊川县发生矿难,洛阳市委市政府现场宣布伊川县长吴立刚等相关责任人被就地免职[27]。这样的对责任人的处理,看似果断,实际上违背了法律规定。村主任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是由村民自己选举产生的,上级党组织可以监督村委会的工作,但是直接越过村民大会处理村主任是不合适的。市委市政府免县长的职也是不合适的。县长是由县人大任命的,由上级党委政府直接越过县人大处置县长肯定也是不合适的。为了避免类似的现象再次发生,用法律厘清执政党与其他权力组织的职权边界就是必须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