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理配置资源
要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短期内有效地促进特殊教育的公平,合理地配置国家的公共教育资源就是解决问题的首选策略。特殊教育特别是特殊儿童的义务教育是最接近公共产品属性的,因此,国家应当承担责任,给特殊教育提供相对充足的资源,因为教育经费是一切教育发展的血液。针对特殊教育经费总量不足,经费使用结构不合理,经费投入地方差距大,经费被挤占、挪用、截留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大教育资金的投入。我国在教育资金上的投入本来就不足,而特殊儿童入学率低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经济,所以要解决特殊学生的教育问题,首先国家应加大对教育资金的投入。同时,这些公共资源应该像特殊儿童倾斜,如果国家能够为他们提供充分的公共教育资源,他们就不会放弃求学的机会。目前我国的特殊儿童的教育问题,还是鉴于特殊教育是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家长在教育产品上的投入,也考虑到了收益的问题,特殊教育的收益往往很小,也很难予以观测和评价,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基本上都能够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而正是由于特殊教育昂贵的投入,使很多家庭放弃了子女接受必要教育的机会。所以,国家除了从法律上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外,在公共教育资源上的投入要有一定的倾斜,这才能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利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使义务教育阶段适龄的残疾学生能和普通学生那样,拥有同等受教育的机会,接受同等质量的教育,同时能够有同等的学业有成的机会。(https://www.daowen.com)
第二,规范教育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我国教育经费投入水平不仅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而且也低于一些经济并不发达的国家。教育经费均摊在每个儿童身上本来就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普遍不足。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法律还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不仅财政预算内基本没有安排公用经费,仅有的一些收入也常被挪用于发放教师津贴、补贴和改造危房,偿还债务增加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保证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需要;即使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特殊教育也由于学生人数少、投入大,经费的使用效率低,造成了政府对教育资金的投入缺口。所以,必须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承担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防止特殊教育经费被挤占、挪用,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