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前避税

二、提前避税

提前避税就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就考虑税负的规避并进行必要的操作,由于避税操作时纳税义务还未产生,当然不会产生税务风险,金税三期对这种避税当然也无力监管。比如企业所得税税负高达25%,好多企业为了规避税负,在收入实现后采取隐匿收入、虚列人工、购买虚假发票的方式消化企业利润,由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采取这些方式降低利润就是典型的偷税漏税,消化利润后企业的毛利率、费用率、利润率等一系列财务指标也会异常,金税三期会立即发现。如果采取提前避税,就要在设立企业之前研究税法的相关规定。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也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根据这两个政策的规定,在企业注册时不设立有限公司,而是设立合伙企业,把企业所得税负彻底规避掉。这个操作是在企业经营之前进行的,企业尚未成立,销售收入尚未实现,当然不违反税法规定。金税三期也没有权力禁止成立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