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及分类分期
ORNJ具有典型的临床表现和影像学表现,临床主要根据患者主诉及放疗病史、体格检查及影像学检查即可明确诊断。但ORNJ的表现虽典型,却并不具有特异性,尤其是当放射性颌骨坏死合并药物相关性颌骨坏死时,给诊断带来极大挑战。因此诊断本病时还应与药物相关性颌骨坏死、慢性化脓性骨髓炎、颌骨结核、癌瘤复发、放射性骨肉瘤、转移瘤等相鉴别。
既往研究表明,ORNJ尚无一个十分完善的处理规范。手术往往是首选的治疗手段,但何时、采用何种手术方式则莫衷一是,各有所好。因此,不少学者提出过各种临床分类法,各具优缺点。在治疗上,高压氧治疗曾经风行一时,然而其疗效如何,尚未能得到公认。因此,迄今对口腔颌面骨放射性坏死的治疗尚无标准的规范,即无现在流行的所谓常规、路径或指南可循。因此,提出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临床实用价值的分类分期方法,不仅有客观的量化指标,也有临床症状的定性指标,从而指导临床的诊疗,是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放射性颌骨坏死的分类分期系统对于临床治疗方案的制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不少学者回顾性归纳总结提出了相应的分类分期标准,但是目前仍未有分类分期方法在全球范围达成共识。1972年,Daly等提出需要对ORNJ进行分期,但未提出具体的分期方法;1983年,Marx提出了第一个ORNJ分期系统,基于对HBO的反应和随后外科手术干预的需要,将ORNJ分为Ⅰ~Ⅲ期,然而这种分期系统不适用于未接受HBO的患者,尤其对于外科治疗的指导意义有限;1995年,Glanzmann和Gratz根据死骨暴露长度将ORNJ分为1~5期,但死骨暴露长度并不能客观代表颌骨破坏的严重程度,分期的可靠性欠佳;1997年,Clayman将ORNJ分为推荐保守治疗的Ⅰ型和推荐手术治疗的Ⅱ型,但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2000年,Store和Boysen根据黏膜缺损、骨暴露及骨坏死的影像学证据将ORNJ分为0~Ⅲ期,但将临床表现与影像学表现相分离进行分期的判断难以真实体现病情的严重程度;2002年,Schwartz和Kagan根据下颌骨坏死深度及颌骨周围软组织破坏程度将下颌骨放射性骨坏死分为Ⅰ~Ⅲ期,相对科学合理但仅可用于下颌骨放射性骨坏死;2003年,Notani等根据骨质破坏累及下颌骨的范围将ORNJ分为Ⅰ~Ⅲ期,但未涉及临床症状,且未明确判断骨破坏范围的具体方法;2014年,Karagozoglu等依据临床及影像学表现将下颌骨放射性骨坏死分为0~Ⅲ期,具有较好的临床指导价值;同年Lyons等综合考虑下颌骨骨质破坏面积、临床表现和抗纤维化药物己酮可可碱的疗效将下颌骨放射性骨坏死分为1~4期,以此指导治疗方案的选择,但不适用于未接受抗纤维化药物治疗的患者,且与Karagozoglu等的分期系统同样仅适用于下颌骨;2015年何悦等提出了“BS”分类分期,将影像学检查和临床检查中的软、硬组织情况相结合,能够相对准确、客观地描述患者下颌骨放射性颌骨坏死的临床特征及严重程度,并为治疗方案的制订提供指导;2016年,刘习强、侯劲松等提出基于软组织(T)和骨组织(B)破坏程度的上、下颌骨“TB”临床新分期,能较为合理地判断病损程度,具有较强的临床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