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tein JB(1987)的Ⅰ/Ⅱ/Ⅲ分期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9日 版权声明
四、Epstein JB(1987)的Ⅰ/Ⅱ/Ⅲ分期法

1977—1984年,大不列颠哥伦比亚Maxwell Evans Clinic收治了1 000余例接受根治性放疗的头颈肿瘤患者,其中27例患者出现ORNJ,发生率约2.7%。在该医疗机构中,ORNJ相关治疗包括保持口腔卫生、忌烟酒、口服抗生素、保守性死骨移除以及高压氧应用等,并将疗效划分为缓解、慢性维持、持续进展以及最为严重的病理性骨折。Epstein JB等研究者根据ORNJ不同的临床、影像学表现以及对各种治疗的不同反应,将其归纳为3个期(表7-1),以此评估疾病的严重和进展程度。

(1)Ⅰ期:患者经过治疗后,ORNJ治愈或有所缓解。Ⅰb期表示患者存在病理性骨折,但下颌骨的骨质连续性尚未中断。

(2)Ⅱ期:患者经过治疗后ORNJ慢性维持达3个月以上。病损区域保持原有的面积及大小,可能存在的神经支配区域麻木感无明显加重;同时,患者不适症状已得到有效控制。Ⅱb期表示患者存在病理性骨折,但颌骨功能异常状态无明显恶化。(https://www.daowen.com)

(3)Ⅲ期:患者经过治疗后ORNJ持续进展。该期的最终治疗目标为疾病缓解并向Ⅰ期转归。

基于三分期法,研究者强调ORNJ的治疗选择应基于颌骨坏死的严重程度、对保守性治疗的反应、患者全身健康状况、恶性肿瘤的预后,以及患者自身的治疗需求。该分期法立足于ORNJ对治疗后的不同反应程度,结合病理性骨折及颌骨功能紊乱状态设置两个亚分类,同时提出了不同分期的相应治疗策略。然而,这种分期方式忽略了颌骨坏死骨组织及软组织损伤、临床症状的严重程度;ORNJ的治疗方式多样,包括保守性或外科干预,使得治疗反应的可比性显著降低。这种分期方式仍然是一种较为粗略的简单划分,对临床诊疗的指导意义有待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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