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十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首次确立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2015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等,是与该制度相关的部门规章。

(一)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

1.重点生态功能区

(1)陆地重点生态功能区。

陆地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种类重点生态功能区,具体包括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区等类型。

(2)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

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特殊保护海岛、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珍稀濒危物种集中颁布区、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https://www.daowen.com)

2.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1)陆地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陆地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主要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的各类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具体包括水土流失敏感区,土地消化敏感区,石漠化敏感区,高寒生态脆弱区,干旱、半干旱生态脆弱区等。

(2)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主要包括海岸带自然岸线、红树林、重要河口、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珊瑚礁及海草床等。

3.禁止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等类型。

4.其他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和草原、极小种群生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