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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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例说明题(举出生活中的实例,解释下列法律术语的含义)

1.环境问题。

2.环境保护。

3.环境影响评价。

4.环境许可证。

5.生态保护补偿。

二、简答题

1.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有哪些法律、法规组成?

三、论述题

1.论述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

2.论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论述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https://www.daowen.com)

四、案例分析题

1.2014年4月28日,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营销经理杨峰将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29.1吨废碱液,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宏生等人处置。李宏生等人将上述废碱液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孙志才处置。2014年4月30日,孙志才等人将废碱液倾倒入长江,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2014年5月7日,杨峰将海德公司的20吨废碱液交给李宏生等人处置,李宏生等人将上述废碱液交给孙志才处置。孙志才等人于2014年5月7日及同年6月17日,分两次将废碱液倾倒入长江,造成江苏省靖江市城区5月9日至11日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2014年5月8日至9日,杨峰将53.34吨废碱液交给李宏生等人处置,李宏生等人将上述废碱液交给丁卫东处置。丁卫东等人于2014年5月14日将该废碱液倾倒入新通扬运河,导致江苏省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小时。上述污染事件发生后,靖江市环境保护局和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经调查、评估,于2015年6月作出了《评估报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818.95万元,承担评估费用26万元及诉讼费等。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请结合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的诉讼请求。

2.新密市地跨淮河和黄河两个流域,全市没有外来水源,主要依靠开采地下水,人均水资源量仅有180立方米。由于开采过量,地下水水位每年下降5米左右。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新密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2014年城区三分之一的居民曾遭遇断水危机,使新密市看到了“引用外水”的紧迫性。平顶山市地处淮河流域,境内共有大中型水库170多座,虽然2014年也遭遇过旱灾,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后,给平顶山带来了2.5亿立方米的优质水源,加之平顶山市启动了四库联动等水资源调配工程,水资源保障能力大大提高。通过水资源优化配置、大力节水,还有部分水量可以转让,为水权交易奠定了基础。在此背景下,2016年6月28日,平顶山市水利局与新密市水务局签署水权交易协议书。协议中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平顶山市分三期向新密市转让共2400万立方米用水量。交易价格根据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综合水价相关规定,确定为0.87元每立方米,交易总价款2088万元整。协议生效后,平顶山市通过南水北调干渠和配套工程将交易水量输送到郑州市尖岗水库,新密市通过修建引水入密工程,将交易的水量从尖岗水库输送到新密市城区。水权交易,有效地解决了新密市城市供水问题,同时为平顶山市带来了经济效益,实现了利益双赢。

资料来源:中国水权交易所,《平顶山市—新密市跨流域水权交易》。

结合本案例,思考水权成功交易的启示有哪些。

3.2015年10月21日凌晨2时,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镇上皋村废弃3号煤井发生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废酸液和废碱液被先后倾倒入废弃煤井内,混合后产生有毒气体,造成4人当场死亡。该事件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经调查与鉴定评估,该案件涉及6家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济南市章丘区3个街道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2.4亿元。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赔偿义务人涉案的6家企业开展了4轮磋商。磋商过程中,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涉案的4家企业达成一致,签订了4份共计1357.5万余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其中3家企业已实际履行,1家企业在按照赔偿协议履行了一期100万元后反悔,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企业继续履约。其他2家企业对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能达成共识,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其中1家企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另1家企业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本案受污染的土壤处于煤矿巷道内,巷道埋深约为77米,修复难度较高。目前,修复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正在进行自主验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结合本案,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特征有哪些。

4.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庆顺公司于2007年获得德州市环保局环评批复并开始建设,2009年建成投产,主要产品为氨基C酸、直接黄、直接蓝等纸用染料和中间体。2014年12月3日,庆云县环保局作出批准庆顺公司试生产的庆环字〔2014〕61号批复。但是,该企业自建成以来,由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不到位、工艺改造等原因,一直不具备验收条件,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在此情况下,庆云县环保局仍分别于2015年2月27日和2015年6月1日两次批准庆顺公司试生产延期。庆顺公司在未通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年产12000吨环保型纸用染料项目的试生产,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群众多次举报。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向庆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庆顺公司整改。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庆云县环保局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2015年12月16日,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就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编选组编,《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案例指导与参考》。

结合本案例,分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