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司法
“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法官当牢记在心,须知这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否则,法律不过是苛刻百姓的工具,没有灵验的谶言。
法官应当牢记,他们的职责在于司法,而不是立法;在于解释法律,而不是制定或颁布法律。否则,他们就会像罗马教会那样自以为是。罗马教会以解释《圣经》为借口,任意的改经文,无中生有,以尊古为名兜售私货。
对法官而言,学问应高于机敏,可敬应高于可亲,审慎应高于自信。最重要的无过于正直的品质。摩西戒律道:“挪动界石者必受咒诅”[1]挪动界石罪当惩罚,但是,如果法官有失公道,乱判地产,他才是挪动界石的首犯。一次徇私错判的恶果超过多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水流,错判则是污染水源。正如所罗门所言:“义人在恶人面前败诉,好像蹚浑之泉,弄浊之井。”[2]法官执法关系重大,牵涉到诉讼两造和律师、下属的书记员和执事,乃至上面的君王和国家。
第一,有关诉讼双方。《圣经》说:“你们使公正的审判变成苦涩的茵陈。”[3]确实,甚至使之变成酸醋。不公使审判变苦,拖延使审判变酸。抑制强梁,惩治欺诈是法官的主要职责。横暴越猖狂越显得凶狠,欺诈越隐秘越显得恶毒。恶意争讼,扰乱法庭者当坚决拒之门外。执法者当秉公判决,就像上帝那样“填满洼地,削平山岗。”[4]开辟一条平直的大道。诉讼时若有一方仗势欺人、舞弊枉法、巧言诡辩、阴谋串供、趋炎附势、依仗讼棍,法官要战胜邪恶主持公道,方能显现其才德不凡。“鼻涕擤得太猛,鼻子会出血”,[5]葡萄榨得太干,酒味不淳。审案须慎重,不可深文周纳,陷人于罪。曲意枉法,最为可怕。处理案件时不可将重在警戒的法律变为滥施酷刑的工具。《圣经》上说:“他要向恶人密布罗网”,[6]但切不可让严刑苛法成为百姓的罗网。陈腐失效的刑法当禁而不用,这才是贤明的法官。“不仅要审察案件的事实,还应体察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这是法官的职责”。在处理事关生死的大案时。法官应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做到仁慈为怀,以严厉的目光对事,以悲悯的目光对人。
第二,有关双方的控辩。耐心认真地听取双方的辩护是法官的基本职责。过于饶舌的法官就像音未调准的铙钹。法官抢在律师前面发表看法,为示明鉴,随意打断双方的控辩,过早发表自己的意见,诱供式的提问,这样做有失体面。法官审理案件时有四项职能:明晰证词;调控发言,以免繁冗或离题;归纳总结证词;依法裁决。超越这些职能就会过犹不及,其原因无非是为了卖弄口才,没有耐心听取证词,记忆力太差,缺乏平直的心情来认真主持诉讼。奇怪的是大胆巧辩者往往能左右法官。法官的地位就像上帝,他们应当效法上帝“抑制骄横,扶助谦卑”。[7]更奇怪的是有些法官居然还偏袒某些所谓的名律师,这必然使诉讼费用大增,还会令人怀疑其中有弊。律师办案合情合理,辩护有理有据,法官对此应略表赞许,对败诉一方的律师尤其要抚慰有加,以维持其在委托人心中的地位,也使他对自己那些不切实际的诉求有所收敛。有的律师诡言狡辩,办案粗糙,举证无力,漫天开价,强词夺理。法官应出于公心对这种行为予以应有的谴责。法官不要与律师当庭争吵,也不要让律师在判决后为翻案而与自己纠缠不休。反之,法官也不可草草断案,从而贻人口实,被诋为听证不周。
第三,有关办案人员。法庭乃神圣的场所,因此,不仅是审判席,连走道、围栏等方方面面都应洁净无瑕,与贪赃枉法之事毫不沾边。正如《圣经》所言:“荆棘上岂能摘葡萄呢?”[8]在贪官污吏如荆棘丛生的地方,岂能结出甘美的正义之果。法庭易染四大恶习。第一种人混淆是非,包揽诉讼,使法庭积案难决,国家财政亏损。第二种人使法庭疲于权限之争,他们企图扩大法院的权限,目的是为了自己能从中谋利。这种人不是“法庭之友”,而是“法庭的寄生虫”。第三种人是所谓的“法院的左手”,这种人诡计多端,搅乱正常的司法程序,上下其手,给案子设下重重迷障。第四种人借执法敲诈勒索,中饱私囊。正如人们将法院喻为树丛,羊为了躲避风雨钻进树丛,结果难免被扯掉许多羊毛。至于一个老练的司法人员,他谙熟案例,办事谨慎,了解法庭中的各项事务。这样的人才是法官的得力助手,常能为法官出谋划策。
第四,有关国君和国家。罗马十二铜表法[9]上的名言:“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法官当牢记在心,须知这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否则法律不过是苛刻百姓的工具,没有灵验的谶言。当法律与国政抵牾时,国君和当政者要常向法官咨询;当政务与法律有碍时,法官也应常与国君和当政者商议,这是国家的幸运。因为诉讼往往牵涉到彼此的财产归属问题,而由此所涉及的原则和后果却事关国家。我称其事关国家,不仅指王权,还指出它会引起巨大的变革和危险,以及显然会影响到大部分民众。也不要让人们产生一种错觉,似乎公正的法律与切实的政策有矛盾之处,须知两者的关系犹如精神和肉体,相互协调,缺一不可。
法官要牢记所罗门的王座两旁有双狮护持。法官就是狮子,但毕竟是王座下的狮子,还得谨慎从事,不可拂逆王权。不过也不要无视自己的权力,而应贤明地执法。他们可能记得使徒保罗所言:“合法执法,方为善法。”[10]这才是更高的律法。
选自《随笔集》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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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约·申命记》第27章第17节:“挪移邻舍地界的,必受诅咒。”
[2]《旧约·箴言》第25章第26节: “义人在恶人面前,好像趟浑之泉,弄浊之井。”
[3]《旧约·阿摩司书》第5章第7节:“你们这使公平变为茵陈,将公义丢弃于地的。”
[4]《旧约·以赛亚书》第40章第4节:“一切山洼都要填满,大小山冈都要削平;高高低低的要改为平坦,崎崎岖岖的必成为平原。”
[5]《旧约·箴言》第30章第33节: “摇牛奶必成奶油,扭鼻子必出血;照样,激动怒气必起争端。”
[6]《旧约·诗篇》第11篇第6节: “他要向恶人密布网罗,有烈火、硫磺、热风,作他们杯中的份。”
[7]《新约·彼得前书》第5章第5节:“因为神阻挡骄傲的人,赐恩给谦卑的人。”
[8]《新约·马太福音》第7章第16节:“凭着他们的果子,就可以认出他们来。荆棘上岂能摘葡萄呢?蒺藜里岂能摘无花果呢?”
[9]十二铜表法: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公元前451—前450年编成,镌于十二块铜牌上公布,故名。为后世罗马法和欧洲法学的渊源。
[10]《新约·提摩太前书》第1章第8节:“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