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解
宋朝大部分时候以实物形式征收外贸税,南宋后期进口税出现征收货币而非实物的现象。
抽解一般由地方军政、财政长官与市舶司官员共同进行。抽解对象为商船上所有用于贸易的物品;贡船上贡品之外的商货。抽解方式前后有过一些变化。
宋初一般不作贵细、粗重分类,笼统收税,此时的实际税率高下差别很大。仁宗庆历年间(1041—1048年)外贸税制逐渐有所变化,表现为贵细和粗重的商品被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这期间王丝任广南东路转运按察使,兼本路安抚、提举市舶司时,面对“凡蕃货之来,十税其一,必择其精者,夷人苦之”的故习,令抽解官员“精粗兼取”,大大减轻了外贸商人的纳税负担,“夷人大悦,谓之曰金珠御史,意贵之也”[76]。在北宋中期的广州,进口商品分细色、粗色两类,分别按一定比例抽解的做法已经制度化。[77](https://www.daowen.com)
宋代进口商品税率多为10%至20%,以什一之税居多。这一税率与国内商税税率相近。太宗太平兴国(976—983年)初,“海舶至,十先征其一”。淳化二年(991年),“始立抽解二分”。仁宗(1023—1063年)时,税率又降至10%。以后税率一般在这个幅度内摆动,只有少数时候例外。南宋高宗绍兴十四年(1144年),丁香、沈香、龙脑、白豆蔻等四种香药的税率一度高达40%,但三年以后便被“十分抽一”的税率所取代。[78]
税收形式既有实物税,也有货币税。名副其实的“抽”税,即征收实物税,是简单地取走部分货物。南宋宁宗、理宗时(1195—1264年),明州的做法是:抽解时,各人物货分作十五份,舶务抽一份,运送京师。[79]有的时候则征货币税。南宋孝宗朝的一份奏章回顾北宋中期的税收情况指出,“旧法抽解既有定数,又宽期纳税,使之待价。此招致之方也。迩来州郡官吏趣办抽解之外,又多名色,兼迫其输纳。货滞则减价求售,所得无几。恐商旅自此不行”[80]。一般来说,实物税可以很快缴纳,而货币税则要商人出卖商品,获得现金后才有缴纳的条件。北宋中期离上奏者生活的时代隔着近百个春夏秋冬,那时采用过货币税的以及何在,为何我们看不到类似的记载,都是疑问。但上奏者对于自己所处时代的描述,就比较可信了。征税者催逼商人缴税,“迫其输纳”;纳税者为应付官府的督迫,不得不在商品滞销时,降价出卖进口商品,“货滞则减价求售”。这时官府显然是在征收货币税。
前面谈的是进口税。宋代史籍关于出口税的记载甚少,目前所见仅有元丰年间(1078—1085年)铜钱出口要缴纳5%出口税的记录。[81]看来,宋代尚无全面征收出口税的制度。出口货物在运输销售环节已收过税和住税,在出海这个最后环节一般就不再收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