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官本船制度下的收益与税入
元朝多次海禁。海禁期间多实行官本船贸易,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因为征爪哇而暂时禁止商民出海除外。(https://www.daowen.com)
官本船贸易是特殊形式的官营外贸。它由官方提供贸易本钱、航海船舶;以官商主导,民间商人等也参与其中;收益百分之七十归于官府,其余归商人、水手、搬运等具体劳作者。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初行官本船贸易时,“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蕃,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61]在这个场合,官府的收入当然不是税,是投资经营所得。但在实行官本船贸易时期,官府也有税入。官本船并不排斥外国商船来华贸易,该制度规定,遇到外国商船前来贸易,当局要按规定抽分:“其诸蕃客旅就官船卖买者,依例抽之。”[62]抽分,我们知道是征收实物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