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出入境规则与管理
在中国古代,边境出入人员的管理制度早已建立,贩卖人口出境的行为受到特别严厉的禁止。统治者把人口视为劳动工具和财产,对边境地区人口流入时常持欢迎态度,但不愿境内人口流出境外。元朝的做法大致相同。
元朝多次制定禁止和限制国人出境的政策。统治者曾特别禁止蒙古人乘坐海船前往海外国家。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六月,皇帝命令:“泉州那里没海船里,蒙古男子妇女人每,做买卖的往回回地里、忻都地里将去的有,么道听得来。如今行文书禁约者,休教将去者。将去人有罪过者。”[63]
官方还一再将男女百姓跟违禁品并提,禁止船舶运载他们出境。至元法则规定,“金银铜铁货、男子妇女人口,并不许下海私贩诸蕃物”。[64]成宗大德三年(1299年)六月,“申禁海商以人马、兵仗往诸番贸易者”。[65]仁宗延祐元年(1314年)七月十九日,下令“金银、铜钱、铁货、男子妇女人口、丝绵段疋、销金绫罗、米粮军器,并不许下海私贩诸番”。[66]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三月,在结束海禁,恢复泉州、庆元、广东市舶司的同时,下令“禁子女、金银、丝绵下番”。[67]
法律防范商民临时改变主意,到公验未具明的国家和地区贸易。泰定(1324—1327年)初,王克敬出任绍兴路总管,受行省之命,抽解进口商品,见有船舶越过原申请地区到其他国家贸易而归。根据当时的规定和惯例,这艘船舶运回的商货一律要被没收,“拗蕃者例籍其货”。商人诉称这是风浪海流造成的,并非他们的本意,但处理此事的官吏不肯通融。王克敬认为商人出海贸易冒着生命危险,不会成心舍近求远,专挑价值不高的商品运回贩卖,善意地解决了这个纠纷。[68]船舶航行海外,经常会被风浪洋流带到意想不到的地方,因此拗蕃是很正常的现象,司空见惯。官方对拗蕃者的处刑很重,非常不合理也不明智。这样的处罚,除了迫使出海人员编造谎言、蒙骗官司之外,不会有任何官方期望的积极作用。
《元典章》还规定,滞留海外不回国者,船主要在公验中写明情况,如有违法行为,船主要负连带责任。[69]
元朝关于国人出入境及逗留海外的法律法规,比前代稍微具体了一些。
【注释】
[1]《元史》卷九十四《食货志·市舶》。
[2]陈高华:《元代的海外贸易》,《历史研究》1978年第3期。
[3]见《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市舶·市舶则法二十三条》;《通制条格》卷十八《市舶》。
[4]《通制条格》卷十八《市舶》:“诸处舶商每遇冬汛北风发舶,从舶商经所在舶司陈告,请领总司衙门元发公验公凭,并依在先旧行关防体例填付”。
[5]《元史》卷二十五《仁宗纪》。
[6]《通制条格》卷十八《市舶》,《元史》卷一〇四《食货志》。
[7]《元史》卷九十四《食货志》。引文中的“男女”指的是男性和女性人口。
[8]《元史》卷一〇四《食货志》。
[9]《通制条格》卷十八《市舶》。
[10]《通制条格》卷十八《市舶》。
[11]《元史》卷一八四《王克敬传》。越过原申请地区到其它国家贸易,称为“拗蕃”,见陈高华《元史研究论稿》,中华书局,1991,第110页。
[12]《通制条格》卷十八《市舶》。
[13]苏天爵编:《元文类》卷四十《经世大典序录·市舶》。
[14]见《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卷八《市舶则法二十三条》。
[15]陈高华:《元代的海外贸易》,《历史研究》1978年第3期。
[16]《元史》卷四《世祖纪》。
[17]《元史》卷五《世祖纪》。
[18]《元史》卷四《世祖纪》。
[19]《元史》卷六《世祖纪》。
[20]《元史》卷六《世祖纪》。
[21]《元史》卷八《世祖纪》。
[22]《元史》卷一六八《刘宣传》。
[23]《元史》卷十一《世祖纪》。
[24]《元史》卷十二《世祖纪》。
[25]《元史》卷九十四《食货志·市舶》:“忙古䚟言,舶商皆以金银易香木,于是下令禁之。”
[26]见《元史》卷十四,卷十七,卷十九,卷二十一,卷二十三,卷二十八,卷九十四,《通制条格》卷十八《市舶》。
[27]《元史》卷二〇八《日本传》。
[28]《元史》卷九《世祖纪》至元十四年四月,元朝禁江南行用铜钱。此前元朝境内已经广泛使用纸币。拿下宋朝占据的江南地区后,元朝又明令禁止当地行用铜钱,说明此时元朝至少已在相当广大的范围内禁用铜钱。
[29]《元史》卷九十四《食货志·市舶》。(https://www.daowen.com)
[30]《元史》卷十四《世祖纪》。
[31]《元史》卷九十四《食货志》
[32]《元史》卷一六八《刘宣传》。
[33]《元史》卷二十二《武宗纪》。
[34]《元史》卷二十三《武宗纪》。
[35]《元史》卷二十三《武宗纪》。
[36]《元史》卷二十三《武宗纪》。
[37]《元史》卷二十四《仁宗纪》:至大四年四月仁宗说:“我世祖皇帝,参酌古今,立中统、至元钞法,天下流行,公私蒙利,五十年于兹矣。比者尚书省不究利病,辄意变更,既创至大银钞,又铸大元、至大铜钱。钞以倍数太多,轻重失宜;钱以鼓铸弗给,新旧恣用,曾未再期,其弊滋甚。爰咨廷议,允协舆言,皆愿变通,以复旧制。其罢资国院及各处泉货监提举司,买卖铜器,听民自便。应尚书省已发各处至大钞本及至大铜钱,截日封贮,民间行使者,赴行用库倒换。”
[38]《元史》卷一七九《杨朵儿只传》:仁宗始总大政,执误国者,将尽按诛之……初,尚书省改作至大银钞,视中统一当其二十五,又铸铜为至大钱,至是议罢之。朵儿只曰:“法有便否,不当视立法之人为废置。银钞固当废,铜钱与楮币相权而用之,昔之道也。国无弃宝,民无失利,钱未可遽废也。”言虽不尽用,时论是之。
[39]《通制条格》卷十八《市舶》:“金银、铜钱、铁货、男子妇女人口、丝绵段疋、销金绫罗、米粮、军器,并不许下海私贩诸番。违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决一百七下,船物俱行没官.若有人首告,得实,于没官物内一半充赏。重者从重论。发船之际,仰本道廉访司严加体察。”
[40]《元史》卷九十二《百官志》。
[41]《元史》卷四十二《顺帝纪》至正十年十一月己巳。
[42]《元史》卷四十四《顺帝纪》。
[43]《元史》卷二十一《成宗纪》。
[44]《元史》卷二十三《武宗纪》。
[45]《通制条格》卷十八《市舶》。
[46]《元史》卷三十三《文宗纪》。
[47]《元史》卷九十三《食货志》。
[48]《续资治通鉴》卷一六七,景定元年,蒙古中统元年十月。
[49]《金史》卷四十九《食货四》。
[50]《元史》卷九十四《食货志·市舶》。
[51]《元史》卷十二《世祖纪》。又见苏天爵编《元文类》卷四十《经世大典序录·市舶》。
[52]《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卷八《市舶则法二十三条》。
[53]《通制条格》卷十八《市舶》,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231页。
[54]《元史》卷十一《世祖纪》。
[55]《元史》卷九十四《食货志·市舶》。
[56]《元史》卷十八《成宗纪》。
[57]《元史》卷九十四《食货志·市舶》。
[58]《通制条格》卷十八《市舶》。
[59]《通制条格》卷十八《市舶》。
[60]《通制条格》卷十八《市舶》。
[61]《元史》卷九十四《食货志·市舶》。
[62]《元史》卷九十四《食货志·市舶》。
[63]《通制条格》卷二十七《蒙古男女过海》。
[64]《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卷八《市舶则法二十三条》第14条,页77—8。
[65]《元史》卷二十《成宗纪》。
[66]《通制条格》卷十八《市舶》。
[67]《元史》卷二十八《英宗纪》。
[68]《元史》卷十八4《王克敬传》。“拗蕃”的意思是越过原申请地区到其它国家贸易。见陈高华:《元史研究论稿》,中华书局,1991,第110页。
[69]《新元史》所载。《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卷八《市舶则法二十三条》第14条,页77-8:金银铜铁货、男子妇女人口,并不许下海私贩诸蕃物。如到蕃国不复前来,亦于元赍去公验空纸内明白开除,附写缘故。若有一切违犯,止坐商舶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