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悬 法

第三章 悬 法

Iustitium

3.1 罗马法中有一个制度,从某个意义上可说是现代例外状态(Ausnahmezustand)的原型,且或许正是基于这个理由,似乎仍未得到法律史学家与公法理论家的充分注意:悬法(iustitium)[1]。由于它让我们得以在其典范形式中观察例外状态,因此当我们企图解开现代例外状态理论所无法解决的难题时,我们将以悬法作为一个迷你模型。

当知道发生了对共和国造成威胁的状况时,元老院(senato)[2]会发布元老院终极咨议(senatus consultum ultimum)[3],并借此号召执政官(consoli)[4](或其在罗马的代位者:摄政王[interrex][5]或行省执政官[proconsoli][6]),有时也包括裁判官(pretore)[7]与护民官(tribuni della plebe)[8],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中,包括所有的公民,采取其认为拯救国家所需的任何手段(“让他们捍卫国家,确保国家不会受到任何伤害”[9])。这个元老院咨议的基础是一个宣告动乱(tumultus)的命令(亦即,一个导因于对外战争、叛乱或内战而在罗马产生的紧急状况),而它往往导致悬法的发布(颁布或宣告悬法[iustitium edicere或indicere])。

Iustitium这个词——其构成方式与solstitium完全相同——字面上的意思是“法的中止、悬置”。文法学者从字源上如此解释:悬法意味着“当法中止,正如(太阳在)夏至一般”[10]。或者,用奥卢斯·格利乌斯(Aulo Gellio)的话来说:仿佛是法的间断和某种休止[11]。这个词语所意涵的悬置,因此不单只是司法的行政运作,而是法律本身。这个吊诡的法律制度的意义——其完全在于制造一个法的空缺(vuoto)——便是我们在这里必须同时从哲学-政治的角度与公法体系的观点加以考察的。

动乱(tumultus)这个概念的定义,特别是相较于战争(belllum)而言,往往引发了一些不恰当的争论。这两个概念间的联结在古代史料中已经出现,例如在《斥安东尼篇》(Filippiche)第八章第一节的一个段落中,西塞罗(Cicerone)说道:“战争可以没有动乱,但动乱不能没有战争。”一切证据皆显示这个段落并非意指动乱是一种特殊或较强形式的战争(qualificiertes,gesteigertes bellum[请见Nissen,1877,p.78]);相反,在确认战争与动乱之联结的同时,两者间也产生了不可化约的差异。确实,李维罗马史中的一个对动乱进行分析的段落指出,虽然动乱的原因可以是(但并非总是)对外战争,这个词汇在技术意义上却专门用来指称作为该事件之结果的、在罗马所发生的失序与不安状态(tumultus关联于tumur,意为“肿胀、发酵”。因此在罗马,对伊特鲁里亚人[Etruschi]战争失利的消息引发了一场动乱,并且比事件本身更为恐怖[maiorem quam re terrorem][Liv.10.4.2])。我们在拉丁辞典的定义中可以清楚看到这种原因与效果的混淆:“任何基于危险的重大与敌人的接近而对城市带来巨大恐慌的突发战争。”[12](佛塞里尼的《拉丁语大辞典》[Forcellini,Totius Latinitatis Lexicon])动乱不是“突发战争”,而是在罗马所产生的大恐慌(magna trepidatio)。这就是为何在其他情况中,同一个语汇也可以用来指称源于内乱或内战的失序。唯一能够包含所有这个词的已知用法的定义,便是将动乱视为“一种中断与休止(cesura),透过它,从公法的观点而言,例外手段可以被采取”(Nissen,1877,p.76)。战争与动乱之间的关系,其实就相当于一边是战争与军事戒严状态,另一边是例外状态与政治戒严状态,这两边之间的关系。

3.2 古罗马的研究者们,对于在罗马宪政中重构某种像是例外状态的理论总是感到不安。但这并不令人感到意外,既然,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一般来说公法中本来就缺乏这样的理论。

就这点而言,蒙森(Mommsen)的立场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他在《罗马国家法》(Römisches Staatsrecht)中必须面对元老院终极咨议的问题,以及其所预设的必要状态时,他所能做的最佳选择就是诉诸正当防卫权的形象(正当防卫的德文用语,Notwehr,令人联想到紧急状态的用语,Notstand):“正如每个公民在那些共同体不再能够提供保障的紧急情况中,获得了正当防卫的权利,同样的,对于国家和对于每一位公民本身而言,当共同体陷入险境而官僚系统失去功能时,也都产生了正当防卫的权利。纵然在某个意义上,正当防卫权(Notwehrrecht)位于法律之外(ausserhalb des Rechts),但是仍有必要使其本质与适用能够具有理解的可能,至少能够达到以理论阐示的程度。”(Mommsen,1969,vol.1,pp.687-688)

蒙森对于例外状态之法外性格的肯认,以及他对于将其理论地呈现之可能性的怀疑,呼应了在他的讨论中的某些犹豫和不一致,而这对于像他这样一位被形容为系统性胜于历史性的学者来说,实在令人惊讶。首先,虽然他完全意识到悬法与元老院终极咨议的亲近性,他却没有在针对必要状态的章节中考察前者(同上,pp.687-697),而是在针对行政官员(magistrati)[13]之否决权的章节中进行这个考察(同上,pp.250以下)。再者,虽然他意识到元老院终极咨议基本上指的是内战(这是“内战被宣告”的方式[同上,p.693]),而且虽然他知道征兵的形式在这两种状况中是不同的(同上,p.695),他却似乎并未区分动乱与战争状态(Kriegsrecht)。在《国家法》的最后一册当中,他将元老院终极咨议界定为在格拉古(Gracchi)时期被引入宪政体系的“准独裁”,并且补充道:“在共和国的最后一个世纪,元老院对于公民实施战争法的特权从未被严重地挑战过。”(同上,vol.3,pp.1243-1244)然而“准独裁”的形象——而后将由普劳曼[Plaumann]所拾起——完全是一种误导,因为在这里不仅没有产生任何一个新的官职,而且事实上每一个公民都仿佛被挹注了一种无法以正常秩序的语汇来加以定义的流动而反常的统治权(imperium)[14]

在蒙森对例外状态的描述中,他的敏锐之处也正是他的局限之处。他观察到这个争议性的权力完全超出了官员的宪法权利,并且无法从法律-形式的观点加以检视。他写道,

如果,因为它提到了那些缺乏或仅在名义上拥有统治权的护民官与行省长官,而使我们不得将这个(包含在元老院终极咨议中的)呼吁仅仅视为要官员们强力行使其宪法权利的要求,那么,这个事实在下述情形中则更为清楚:在针对汉尼拔(Annibale)进犯的元老院咨议发布之后,所有的前独裁官(ex dittatori)[15]、执政官与监察官(censori)[16],都再度得到了统治权,并且直到敌人撤退为止。就像对监察官的呼吁所显示的,这并不是对于一个先前职位的例外延任,况且,元老院也不会以这种形式下令。相反,我们不能从法律-形式的立足点来判断这些元老院的咨议:是必要性制定了法律,而元老院作为共同体的最高权威,透过宣告例外状态(Notstand),仅仅补充了以下建议:视情况组织起必要的人身防卫。(Mommsen,1969,vol.1,pp.695-696)

在这里,蒙森提到了一个私人公民(privato cittadino)[17]西庇阿·纳西卡[18](Scipione Nasica)的例子。当他面对到负责执行元老院终极咨议的执政官竟然拒绝对抗提比略·格拉古(Tiberio Gracco)时,纳西卡大喊:“希望国家得救的人,跟我来吧!”[19]杀死了提比略·格拉古。

这些例外状态指挥官(Notstandsfeldherren)的统治权乃位居执政官的统治权之侧,就像是裁判官或行省执政官的统治权位居执政官统治权之侧……此处所授予的权力是长久以来指挥官的权力,且无论是针对包围罗马的敌人或是反叛的公民都没有差别……更进一步而言,这个指挥的权威(Commando),无论它以什么方式显现,相较于在作战(militiœ)地区中之必要状态下的类似权力(Notstandscommando),它都更加欠缺系统性的表述。并且,如后者一般,随着危险的中止而自行消失。(同上,pp.694-696)

在他对于这个必要状态指挥权(Notsandscommando)的描述中——其中每一个公民仿佛都被赋予了流动和“外于法律”的统治权——蒙森已近乎提出了一个例外状态的理论,但他仍然在到达之前却步了。

3.3 1877年,史特拉斯堡(Strasburgo)大学教授阿道尔夫·尼森(Adolphe Nissen)出版了一本名为《悬法:罗马法律史研究》的专书。在这本书中,他试图分析一个“至今几乎仍未受到注意的法律制度”,并且提供了许多引发我们兴趣的观点。首先,尼森第一个清楚看到人们对于这个术语的通常理解,“司法假期”(Gerichtsferien)是全然不足的,并且,在技术意义上,它也必须和其后来作为“国丧”(lutto pubblico)的意义区分开来。让我们举一个悬法的典型案例,也就是西塞罗在《斥安东尼篇》(Filippiche)第五章第十二节中所描述的情形。面对正带领一支军队开向罗马的马克·安东尼(Antonio)之威胁,西塞罗向元老们讲了几句话:我坚信有必要宣告动乱状态,发布悬法,并披上战袍(saga summere在这里大致的意思是公民必须脱下他们的礼袍准备作战)。[20]尼森在这里很容易就向我们阐明,将iustitium翻译为“司法假期”是毫无意义的。相反,它所意味的是在例外情境中,移除法律对于官员之行动所加诸的限制(特别是由色普洛尼亚法[Lex Sempronia]所建立的,禁止在未经人民命令[iniussu populi]的情况下对罗马公民判处死刑)。对尼森而言,Stillstand des Rechts,“法的中止与悬置”,这个说法便同时定义和贴切地翻译了iustitium。因此,悬法(iustitium)“悬置了法,并且透过这个方式,让所有的法律规定都停止运作。此时,没有任何一个罗马公民,无论是官员还是私人公民,还具有法律上的权力或义务”(Nissen,1877,p.105)。尼森对于这个使法律失去效力(neutralizzazione)的目的毫不怀疑:“当法律不再能够履行它的最高任务,也就是保障公共福祉时,它就被弃置而由随机应变取代。正如在必要状况中,行政官员透过元老院咨议而摆脱了法律的限制,因此在最极端的情况下,法律便被扔到一旁。当它变得有害时,与其违犯法律,不如清除法律。透过悬法,法律便被悬置了。”(同上,pp.98-99)换句话说,尼森认为,悬法回应着与马基雅维利(Machiavelli)在《论李维》(Discorsi)中所清楚指出的一模一样的必要性,也就是他所建议的“打破”秩序以挽救之(“因为在一个缺乏类似对策的共和国中,人们不是守秩序而被毁灭,就是打破秩序而免于毁灭”[同上,p.138])。

从必要状况(Notfall)的角度观之,尼森因此得以将元老院终极咨议、动乱的宣告与悬法诠释为具有系统性的关联。咨议预设了动乱,而动乱乃是悬法的唯一原因。这些范畴并不属于刑法而是宪法,并且它们指出了“那个中断与休止,透过它,从公法的观点来说,例外措施(Ausnahmemaβregeln)可以被采取”(同上,p.76)。

在元老院的终极咨议(senatus consultum ultimum)这个语段当中,将它与其他咨议(consulta)区分开来的语汇,显然是形容词,终极(ultimus),而其似乎尚未在学界得到应有的注意。这个词所具有的术语价值展现在以下事实中:我们反复发现它同时作为下列两者的定义:赋予咨议(具有终极必要性之元老院咨议[senatus consultum ultimœnecessitatis])正当性的情境,以及终极呼吁(vox ultima),亦即为了挽救共和国而对所有公民所发出的召唤(“希望国家得救的人,跟我来吧”[21])。

Ultimus源自于副词uls,意味着“超越”(相对于cis,“在这一边”)。Ultimus的字源意义因此是:某种被认为是绝对超越的、最极端的事物。而Ultima necessitas(necedo字源上指的是“我将不复返”),指的则是越过之后不再具有庇护与安全的地域。元老院的终极咨议便是坐落在这样的一种极端的外缘边界上。然而,如果我们在这里问道:“元老院终极咨议置身所在的这般极端维度是相对于什么呢?”则唯一可能的答案是:法秩序;而其确实在悬法之中被悬置了。在这个意义上,元老院的终极咨议与悬法正标示着罗马宪政秩序的界限。

密德尔(Middel)以拉丁文出版的专著(1887)(其中现代的作者是以德文引用),远远称不上是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刻理论探讨。虽然,和尼森一样,他也清楚地看到了动乱与悬法之间的紧密联结,密德尔侧重的却是动乱(由元老院下令)与悬法(必须由行政官员发布)之间的形式对比。根据这个对比,他所得出的结论是:尼森的论点(悬法作为法的完全悬置)言过其实,因为行政官员并不能独立地使其自身脱离法律的限制。因此密德尔恢复了悬法作为司法假期的古老诠释,而让这个制度的意义从他手中溜去。因为无论谁是技术上有资格宣告悬法的人,可以确定的是,悬法总是且只是基于元老权威的认可(ex auctoritate patrum)而被宣告,也因此行政官员(或只是公民)的行动基础,仍然是一种授权悬置法律的危险状态。

3.4 让我们试着确认悬法在尼森的专书中所浮现的特征,并同时将他的分析发展成为一个例外状态的一般理论。

首先,因为悬法带来了整个法秩序的中止与悬置,所以我们不能透过独裁的典范来诠释它。在罗马宪法中,独裁官是一种特定的行政官员:他由执政官选任,而他极为广泛的统治权则由界定其目的的库里亚法(lex curiata)所授予。相反,在悬法中(甚至在由一位在任的独裁官宣告悬法的情形中),并没有任何新的官职被创造出来。事实上,现任的官员在悬法宣告之后(iusticio indicto)所享有的无限权力,并不是因为他们被赋予了独裁的统治权,而是因为限制他们行动的法律遭到了悬置。蒙森与普劳曼(Plaumann,1913)都很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基于这个理由并不谈独裁而是谈“准独裁”。然而,“准”的说法不仅完全无法消除这里的暧昧性,而且事实上也促使人们从一个显然有误的典范来诠释这个制度。

相同的情形也发生在现代的例外状态上。例外状态与独裁的混淆,是让1921年的施米特与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罗士特与弗里德里希无法解决例外状态之难题的局限所在。在这两种情形中,错误都是自找的。因为借由将例外状态置入罗马独裁的著名传统而在法律上正当化例外状态的做法,比起将它回复至其真正、却也更加隐晦的罗马法之系谱典范(悬法)来说,无疑容易得多。从这个观点而言,例外状态不应该被定义为权力的完整、法的完满状态,如同独裁模式的定义。相反,它是一个空虚状态,法的空缺与中止。

在现代的公法理论中,通常习惯将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于民主政体的危机之中诞生的极权国家定义为独裁制。因此,希特勒就如同墨索里尼,佛朗哥(Franco)就像是斯大林(Stalin),全都无差别地被呈现为独裁者。但是,无论是希特勒还是墨索里尼,在技术意义上都不能被定义为独裁者。墨索里尼是政府的首相,合法地由国王授予此职位,就如希特勒是德国总理,由具有正当性的德国总统所提名。众所周知,表现出法西斯与纳粹政权之特征的,是他们允许既有的宪法(阿尔贝廷宪章与魏玛宪法)继续存在,而另外依据一个被犀利地界定为“双重国家”(Stato duale)的典范,在合法的宪法旁设置了第二重结构:其通常未以法律明定,且正是基于例外状态才得以存在于前者之侧。就法律的立场而言,“独裁”一词完全不适用于描述这样的政权,就好像民主与独裁的清楚对立,只会更加深地误导对于今日具主导性之治理典范的分析。

虽然施米特不是一位古罗马研究者,但他仍然知道悬法是一种例外状态的形式(“戒严法预设了某种悬法”[Schmitt,1921,p.183]),而他的认识最有可能来自于尼森的专书(他在论独裁的书中引用了尼森,虽然引的是另一个文本)。虽然他赞同尼森认为例外状态代表着“一种法的空缺”的想法(尼森谈到了一种法的真空[vacuum]),但在论及元老院终极咨议的时候,施米特却仍然偏好说“准独裁”(这暗示了他熟悉普劳曼1913年的研究,或至少是蒙森的《国家法》)。

3.5 这个突然降临重叠于城市空间的无法空间是如此特殊,以至于它不仅迷惑了现代的研究者,甚至也迷惑了古代的史家本身。因此在描述悬法所造成的情形时,李维说到执政官(罗马的最高行政官员)被in privato abditi,降为私人公民的状态(Liv.,1,9,7)。另一方面,西塞罗如此描写西庇阿·纳西卡的姿态:虽然只是作为一个私人,在杀死提比略·格拉古的那一刻,他的行为“宛如一位执政官”[22](Tusc.,4,23,51)。悬法所置疑的似乎正是公共空间的一致性;但是,反过来说,私人空间的一致性也在同样程度上被立即取消。事实上,这个私与公、市民法(ius civile)与统治权,乃至于极端状况下,法与非法(non-giuridico)的吊诡重叠,暴露出了思考一个根本问题的困难或不可能:关于在悬法期间所为之行动的本质。什么是被完全送入法的空缺之中的人的实践?仿佛当面临一个全然无法的人之行动空间被打开时,无论是古代人还是现代人皆在战栗之中退避三舍。因此,即使蒙森与尼森都明确肯定悬法作为法之死亡期间(tempusmortuum)的特质,对蒙森来说,这里仍然存在着一种必要状态指挥权(Notstandscommando),但他并未进一步加以指明;对尼森而言,这里也仍然保留着一种“无限制指挥权”(Befehl,[Nissen,1877,p.105]),而对应于一种同样无限的服从。然而这样的一种指挥权如何可能在缺乏任何法的规范或决定的情况下依然存在?

人们也必须从这个角度来看待另一种不可能性(古今文献皆然):清楚地界定在悬法期间以拯救国家共同体(res publica)为目的之行动的法律效果。这个问题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它关系到杀害未被定罪(indemnatus)的罗马公民是否可罚。在谈到欧皮米乌斯(Opimio)暗杀盖约·格拉古(Caio Gracco)的追随者时,西塞罗已将这样的问题视为“无止境的”(infinita quœstio):是否能够处罚为执行元老院终极咨议而杀害罗马公民的人(De Or.,2,3,134)?而在尼森那里,他则不认为在悬法结束之后,执行元老院终极咨议的官员或追随他的公民可以被处罚。然而尼森的立场与事实相违:欧皮米乌斯依然受到审判(虽然他被判无罪),而西塞罗则因为对于喀提林(Catilina)谋反事件的血腥镇压而被判处流放。

事实上,这整个问题的提出方式都很糟糕。若要让这个难题变得清楚,只有当我们如此考虑:正因这些行为产生于一个法的空缺,以至于在悬法期间的一切作为都被彻底地排除于任何法律决定之外。就法的立场而言,将人的行动区分为立法行为、执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是可能的。然而十分清楚的是,在悬法中行动的官员或私人公民既非执法亦非违法,更不是立法。所有学者都同意这个事实:元老院终极咨议没有任何明确的内容。它只表达了一个用语极为空泛的建言(“请执政官好好处理[videant consules]……”),进而让行政官员或任何为他效力的人,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完全自由地行动,或甚至不行动。如果我们无论如何都想要赋予在无法的条件之下展演的人类行动一个名称,我们或许可以说,在悬法中行动的人既非执行、亦非违犯法律,而是不执行法律。他的行动在这个意义上,只是单纯的事实,而当悬法的期限届满时,其评价将依情况而定。但是,只要悬法持续着,这些行动就绝对无法被决定,并且对于其本质的界定——执法或违法的,以及,在极端情况中,人、兽还是神的——将会落在法的界域以外的地方。

3.6 现在让我们以论题的形式试着摘要我们对于悬法的系谱学考察的结果。

(1)例外状态不是独裁(无论是宪政的或非宪政的、委任的或主权的),而是一个缺乏法的空间、一个无法地带,在其中所有法律性的决定——首先便是公与私的区分本身——都停止行动。因此,所有那些试图将例外状态直接附加于法的理论都是错的;同样,将必要性作为法之本源的理论,以及将例外状态视为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或法之原初完满状态(“全权”)的回复的理论也不例外。然而同样谬误的还有那些像是施米特的理论,其试图透过将例外状态奠基于一系列的区分(法的规范与实现法的规范、制宪权力与宪制权力、规范与决断),而间接地将之铭刻于法的脉络之中。必要状态不是一个“法的状态”,而是一个没有法的空间(即便如此,它并不是一种自然状态,而是将自身呈现为源自于法之悬置的一种无法状态[anomia])。(https://www.daowen.com)

(2)这个缺乏法的空间,似乎基于某种理由,对法秩序来说具有非常根本的重要性,以至于它必须以各种方式试图确保自己与它具有某种关系。仿佛,为了奠定自身,法秩序就必然要维持自己与无法状态的关系。一方面,在例外状态中成为核心的法之空缺,对法而言似乎是绝对难以想象的。另一方面,这个难以想象之物,却仍然对法秩序来说具有关键的策略关联性,而必须不计代价地防止其逃脱。

(3)与法的悬置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是有关在悬法期间所为之行动的问题,而此行动的本质似乎逃离了一切法律性的定义。因为它们既非违法、亦非执法或立法,其便仿佛被置于一个对法而言绝对的非场所(non-luogo)之中。

(4)图示·力的构想是对于这个无可定义和非场所的回应。仿佛法的悬置释放出了一股力量或一个神秘元素,一种法之马那(mana)[23](这是瓦根弗尔特用来描述古罗马的权威[auctoritas]概念的表达方式[Wagenvoort,1947,p.106]),对此无论是统治权力或其敌对阵营、宪制权力还是制宪权力,都试图占为己有。与法律分离的法律效力、流动的统治权、有效却不适用,以及更一般性地来说,某种法律的“零度”——所有这些构想都是法试图借此包含自身之不在场并占有例外状态的一种拟制/虚构,或至少确保自己和它的某种关系。虽然这些范畴(就像是19与20世纪的人类学与宗教研究中的马那或神圣[sacer][24]的概念)实际上是科学的神话,这却不意味着分析它们在法对于无法状态的长期抗战中所发挥的功能是不可能或没有用的。事实上,在这些范畴中所争执的,可能丝毫不亚于施米特称之为“政治性”的定义。一个例外状态理论的根本任务不只是厘清它是否具有法的本质,而是去界定它与法之关系的意义、场所和样态。

【注释】

[1]学者黄风将iustitium译为“中止一般执法活动”,意味着“一般地中止其他执法官的正常活动,首先(但不是仅限于)针对的是行使司法权的活动”(Giuseppe Grosso,《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52)。这个译法固然指出了iustitium的内涵,但略嫌冗长。翻阅中文辞典,查到一个用语——“悬法”,其解释为“古代将法令悬在门阙上公布,故称公布法令为‘悬法’。南朝梁代陆倕《石阙铭》:‘或以听穷省冤,或以布化悬法。’或作‘悬书’”。相对于iustitium的“法的悬置”的意涵,中文的“悬法”却正好意味着法的公布。然而,我却认为这个对反的意涵正好提供了一个特殊的翻译机会,因为如前所述,本书正在强调“法的悬置”乃是从“法的公布”过渡到“法的适用”所必须预设及跨越的门槛。因此,以“悬法”作为iustitium的译语,正好兼纳了本书欲从这个古罗马制度中汲取的复杂意涵。

[2]在罗马共和政体中,元老院(senatus)、行政官员(magistratus)与人民大会(comitia)共同构成了三根支柱,其中又以元老院最具影响力。元老院主要有两种权能:元老权威(auctoritas patrum)与元老院咨议(senatus consultum)。前者是一种透过对于人民大会决议的批准而行使的立法权,后者则是一种透过向最高行政官员(执政官)提供咨询意见而产生影响力的政治决策权,一般而言执政官皆会遵行。元老院成员的人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皆维持在300人。成员的选任在共和时期最初是由执政官从具有丰富经历的行政官员中选任,后来则转由监察官(censores)选任(参考黄风编,《罗马法辞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24;Giuseppe Grosso,《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69-172)。

[3]Senatusconsultum ultimum,学者黄风译为“元老院紧急决定”(《罗马法史》,175),而日译本则是“最终元老院决定”。唯作为本书的核心概念之一,阿甘本对于consultum与ultimum两字皆有其诠释(见3.3及6.3)。因此,参考作者的说明,本书选择更贴近其字义与特质的译语:“元老院终极咨议”。

[4]执政官(consules)是罗马共和中的最高行政官员,享有充分的治权(imperium),并有权召集人民大会和元老院议会。这个官职由两个人共同担任,任期一年,彼此间享有同等的权力(参考《罗马法辞典》,70)。

[5]摄政王(interrex)是从王政时期延续到共和时期的一个特殊职位,主要的功能在于当国王或执政官因为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视事时,暂时代理其职位,并主持人民大会选举接任的国王或执政官(参考wikipedia,http://en.wikipedia.org/wiki/Interrex.2013-07-02)。

[6]行省执政官(proconsul)是为治理罗马征服的行省而设立的最高行政和军事长官。这个官职通常由已经任期届满的执政官担任,并因此产生治权延续(prorogatio imperii)(参考《罗马法辞典》,207)。

[7]裁判官(praetor)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作为两位执政官的助手,亦拥有治权(imperium),后来则逐渐侧重于行使司法权(iurisdictio)。任期一年,在任职之初透过颁布告示(edictum)公布自己的执法方针与程序,从而造就了罗马法中的法官法(iushonorarium)(参考《罗马法辞典》,206)。

[8]平民护民官(tribuni plebis)(或简称护民官)是罗马平民阶层(plebs)在与贵族阶层(patricii)的斗争中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所创设的官职。透过行使其独特的否决权(intercessio),护民官得以否决对平民不利的行政决定。此外,护民官也是平民会议(concilia plebis)的召集人,其人数由初期的四至五人增加到后来的十人(参考《罗马法辞典》,247)。

[9]原文为:rem publicam defendant,operamque dent ne quid respublica detrimenti capiat.

[10]原文为:quando ius stat sicut solstitium dicitur.

[11]原文为:iuris quasi interstitio quœdam et cessatio.

[12]原文为:bellum aliquod subitum,quod ob periculimagnitudinem hostiumque vicinitatem magnam urbi trepidationem incutiebat.

[13]Magistratus是罗马共和国中“担负公共管理职责并有权依照法律处理和裁决争议的人员”。这是一个一般性的名称,根据治权(imperium)的有无可进一步区分为高阶的magistratus与低阶的magistratus,前者包含执政官、裁判官与监察官(censores),后者包含营造司(aediles)与基层执法官(quaestores)(参考《罗马法辞典》,172)。学者黄风将magistratus译为“执法官”,然而这个用语似乎过于强调其权力仅在于执行法律所规定的事务。即便在本书的脉络中,magistratus确实侧重的是其权力由法律所明定的官职,然而,译者仍然希望保有一个较为广泛和一般性的译语,故选择译为“行政官员”,或简称“官员”。

[14]Imperium是最高行政官员(执政官)从王政时期的国王(rex)那里沿袭下来的一种原初、统一的最高权力,以侍从官肩扛的插斧束棒为其外部象征。Imperium的内涵以军事方面的指挥权(commando)为基础,另外也包含了司法权与强制权(coercitio)。除了执政官之外,承继、分担其权力的独裁官与裁判官也拥有imperium。在出现了“向人民申诉”(provocatio ad populum)的制度之后,imperium乃进一步被区分为受此限制的、于和平时期在罗马城内管理治安的imperium domi(城内治权),与不受限制的、在罗马城外以军事指挥权为核心的imperium militia(军事治权)(参考《罗马法辞典》,124-125;《罗马法史》,144-146)。黄风将imperium译为“治权”,日译本则将之译为“最高命令权”。译者认为“治权”似乎过于广泛,而“最高命令权”又稍微冗长与偏狭,因此基于这个权力所具有的原初、统一与最高等意涵,认为“统治权”是一个比较好的译法。

[15]独裁官(dictator)是罗马共和时期的一种特殊的非常设性官职。当共和国因为战争或内乱而出现紧急状况时,经由元老院咨议,执政官便可以任命一位独裁官来行使最高的治权(以军事指挥权为主),以执行解除危机的任务。在独裁时期,一切权力集于独裁官一人之手,包括执政官的所有行政官员皆须听从其指挥。城内治权与军事治权的区分消失,而护民官的否决权亦不得对抗其命令。然而独裁官的权力亦非毫无限制,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六个月的任期限制,而在多数的情况中独裁官在任务完成后便提前解职(参考《罗马法辞典》,90;《罗马法史》,160-161;William Smith,D.C.L.,LL.D.,A Dictionary of Greek and Roman Antiquities,John Murray,London,1875:404-408.网址:http://penelope.uchicago.edu/Thayer/E/Roman/Texts/secondary/SMIGRA/home.htm l.以下简称Smith's Dictionary)。

[16]监察官(censores)于公元前443年设立,主要的职务为人口登记(census),亦即编制市民名册与财产清单,以调整其特权与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权力为:可将条件不足的市民排除于百人团(centuria)之外。监察官的人数为两人,只在约五年进行一次的人口登记时才由已卸任的执政官中选出。后来监察官还被授予选拔元老院议员的权力,使其位阶在行政官员中提升到最高阶层(参考《罗马法辞典》,50;《罗马法史》,162-163)。

[17]Privato cittadino(private citizen)指的是未担任任何官方或公共职位的公民。

[18]即提比略·格拉古的表兄,大西庇阿的外孙,普布利乌斯·科尔内利乌斯·西庇阿·纳西卡·塞拉皮奥(Publius Cornelius Scipio Nasica Serapio,183 BC—132 BC),他是第三个继承“纳西卡”名号的人,曾任罗马执政官,时任大祭司(Pontifex Maximus)。后来由于民众对提比略之死表示愤怒,他被元老院派往帕加马,并死于那里。

[19]原文为:qui rem publicam salvam esse vult,me sequatur!

[20]原文为:tumultum censeo decerni,iustitium indici,saga sumi dico oportere.

[21]原文为:qui rempublicam salvare vult,me sequatur.

[22]原文为:privatus ut si consul esset.

[23]马那(mana)一词“源自美拉尼西亚和波利尼西亚语‘力量’一词,表示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它可以为人、神灵或无生命的物体所拥有。马那既可以是好的、有益的,也可以是坏的、有害的。这个词最初是19世纪西方对宗教起源问题展开辩论时使用的。最初用它来形容一种显然是非人的、非道德性的,以非凡的现象和能力显示其自身的超自然力。任何一种不同寻常的东西(如一块形状特别的石头)之所以如此,都是由于它拥有特殊的马那”。(马那,大英百科全书。2013年7月3日取自大英在线繁体中文版〈http://daying.wordpedia.com/content.aspx?id=105579〉。)

[24]阿甘本的成名作Homo Sacer的核心之一便在于探讨这个语汇的丰富意涵。拉丁文sacer同时具有神圣的(sacred)与受诅咒的(damned)这两种对反的含意,而宣告一个人为homo sacer则是将其排除于神法与人法之外,因此既不得将其献祭,却又可以任意杀害而不构成犯罪。基于其地位的特殊性,阿甘本进而将之建构为例外状态中裸命形象的典范(英译本,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