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品质管制
1.品质管制标准书的制定与执行
(1)工厂应制定品质管制标准书,由品管部门主办,经生产部门认可后确实遵循,以确保生产的食品适合食用。其内容应包括本规范10.2至10.6的规定,修订时亦同。
(2)检查所用的方法如需采用经修改过的简便方法时,应定期与标准法核对。
(3)制程上重要生产设备的计量器(温度计、压力计、秤量器等)应制订年度校正计划,并依计划校正与纪录。标准计量器以及与食品安全卫生有密切关系的加热杀菌设备所装置的温度计与压力计,每年至少应委托具公信力的机构校正一次,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4)品质管制纪录应以适当的统计方法处理。
(5)工厂需备有各项相关的现行法规或标准等资料。
2.合约管理
工厂应建立并维持合约审查及其业务协调的各项书面程序。
(1)合约审查。
在接受每一份订单时,应对要求条件加以审查,以确保要求事项已符合明文规定,并有能力满足所要求的事项。
(2)合约修订。
在履行合约或订单中,遇有修订时,应将修订后的纪录正确的传送到有关部门,并按照修订后的内容执行作业。
3.原材料的品质管制
(1)原材料的品质管制,应建立其原材料供货商的评鉴及追踪管理制度,并详订原料及包装材料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准、抽样计划(样品容器应予适当标识)及检验方法等,并确实实行。
(2)每批原料须经品管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厂使用。(https://www.daowen.com)
(3)原料可能含有农药、重金属或黄曲毒素等时,应确认其含量符合相关法令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4)内包装材料应定期由供货商提供安全卫生的检验报告,惟有改变供货商或规格时,应重新由供货商提供检验报告。
(5)食品添加物应设专柜储放,由专人负责管理,注意领料正确及有效期限等,并以专册登录使用的种类、卫生单位合格字号、进货量及使用量等。其使用应符合卫生署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的规定。
(6)对于委托加工者所提供的原材料,其贮存及维护应加以管制,如有遗失、损坏、或不适用时,均应作成纪录,并通报委托加工者做适当的处理。
4.加工中的品质管
(1)应找出加工中的重要安全、卫生管制点,并制定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等,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2)加工中的品质管制结果,发现异常现象时,应迅速追查原因并加以矫正。
5.成品的品质管制
(1)成品的品质管制,应详订成品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
(2)应制定成品留样保存计划,每批成品应留样保存,但易腐败即食性成品,应保存至有效期限后一至二天。必要时,应做成品的保存性试验,以检测其保存性。
(3)每批成品须经成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成品,应加以适当处理。
(4)成品不得含有毒或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外来杂物,并应符合现行法定产品卫生标准。
6.检验状况
原材料、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等的检验状况,应予以适当标示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