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标示
(1)标示的项目及内容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该法未规定的内容,适用其他中央主管机关相关法令规章的规定。
(2)零售成品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下列事项并宜加框集中标示(包括标示顺序):
①品名:应使用国家标准所定的名称,无国家标准名称的,可自定名称,名称应与主要原料有关。
②内容物名称及重量、容量或数量。
③食品添加剂名称。
④制造厂商名称、地址及消费者服务专线或制造工厂电话号码。(https://www.daowen.com)
⑤有效日期,或制造日期及有效日期,或保存期间及有效日期;但标示有效日期者,其品质管制标准书须载明该产品的保存期间。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须标示制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条件者,应一并标示。本项方法应采用印刷方式,不得以卷标贴示。
⑥批号:以明码或暗码表示生产批号,据此可追溯该批产品的原始生产资料。
⑦食用说明及调理方法:视需要标示。
⑧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的标示事项。
(3)成品应标示商品条形码(Bar code)。
(4)外包装容器应标示有关批号,以利仓储管理及成品回收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