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物致知”的功夫论主张
朱子显然十分认同程颐的功夫论主张。他在论及持敬与涵养的重要性时称:
人能存得敬,则吾心湛然,天理粲然,无一分着力处,亦无一分不着力处。[46]
今于日用间空闲时,收得此心在这里截然,这便是“喜怒哀乐未发之中”,便是浑然天理。事物之来,随其是非,便自见得分晓:是底,便是天理;非底,便是逆天理。常常恁地收拾得这心在,便如执权衡以度物。[47]
这是说,如能以敬谨的态度持守本心,在日常闲适之时涵养本性,培植起一种深厚的底蕴,遇事自会从容不迫,并“随其是非,便自见得分晓”,不会迷失于物欲之中。
但朱子似乎更强调格物致知的功夫进路。
那是因为,在朱子看来,人虽禀得“天命之性”从而使人向善具有必然性,但却是在存在意义上说的;人需要经历一番认知过程,并作出简别与判释,才可以把存在的转换为信念的,构成为一种境界追求。更且,“天命之性”作为“理”它又是公共的与普遍的,每个认知个体却是个别的与特殊的,他面对的也只是一个个各别的与特殊的事物;因之,认知过程便不能不表现为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由特殊到普遍的过程。由是,朱子不得不进一步开展了程颐子的认识论。朱子称:
灵处只是心,不是性。性只是理。[48]
所觉者,心之理也;能觉者,气之灵也。[49]
心与性自有分别。灵底是心,实底是性。灵便是那知觉底。如向父母则有那孝出来,向君则有那忠出来,这便是性。如知道事亲要孝,事君要忠,这便是心。[50]
这里,朱子对“心”与“性”做了区分,认“性只是理”,实即视“性”与“理”作为“客观必然法则”为存在性的;而以“心”为“能觉者,气之灵也”,即以“心”属主体性的。朱子把“心”与“性”看作为一种分别对待关系,即体现了以主客二元对待为前提的知识论立场。
朱子把《大学》、《中庸》从《礼记》中抽出,与《论语》、《孟子》并称“四书”予以集注,又认同程颐子所说以《大学》为“初学入德之门”,而为《大学》“格物致知”说专门撰写了“补传”。其文称:
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谓物格,此谓知之至也。[51]
这里,朱子即以“心”之“知”与“物”之“理”的对置,即以主客二分为认知的前提与起点的。心显然为认知心。主体以认知之心求知物之理,必使“即凡天下之物”方可,此即强调认知要从各别的殊相开始,做经验之积累。“至于用力之久”,经验积累多了,才会“一旦豁然贯通”,进达于对“众物之表里精粗”的认识。末句所谓“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者,乃谓求知者在对外在“众物之表里精粗”的认识的基础上,才得以对理之体与事之用有贯通的理解,而成就认知上的至极境界。
显见,朱子在“格物致知补传”里陈述的,亦是一种以知识论为基础的功夫进路。
《大学》文本有“格物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的提法。朱子释“致知”与“诚意”的关系称:(https://www.daowen.com)
“知至而后意诚”,须是真知了,方能诚意。知苟未至,虽欲诚意,固不得其门而入矣。惟其胸中了然,知得路径如此,知善之当好,恶之当恶,然后自然意不得不诚,心不得不正。[52]
能致其知,知之既至,方可以诚得意。到得意诚,便是过得个大关,方始照管得个身心。若意不诚,便自欺,便是小人;过得这个关,便是君子。[53]
这都是说,就“致知”与“诚意”之关系言,之所以说“知至而后意诚”,乃因为只有知得分明,是的为是,非的为非,善的为善,恶的为恶,然后,才可以“到得意诚”:是的认其是,非的去其非;善的扬其善,恶的去其恶。“诚意”一截,属价值信念范畴,而“致知”一截为“理性选择”范畴,前者以后者为前提。
朱子又以“格物致知”属“知”,“诚意”“正心”“修身”属“行”。在论及“知”与“行”的关系时他称:
知与行,工夫须著并到。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行之愈笃,则知之益明。二者皆不可偏废。如人两足相先后行,便会渐渐行得到。若一边软了,便一步也进不得。然又须先知得,方行得。所以《大学》先说致知,《中庸》说知先于仁、勇,而孔子先说“知及之”。然学问、慎思、明辨、力行皆不可缺一。[54]
知、行常相须,如目无足不行,足无目不见。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55]
朱子这里的“知”属经验知识范畴,“行”属道德实践范畴。朱子以为“知与行功夫须著并到”,然而还是要知先行后,是亦视认识论为功夫论的前提与基础。
那么,这样一种功夫进路,成就的是什么样的道德境界呢?我们看朱子《仁说》上的一段对话:
或曰:“程氏之徒,言仁多矣。盖有谓爱非仁,而以万物与我为一为仁之体者矣;亦有谓爱非仁,而以心有知觉释仁之名者矣。今子之言若是,然则彼皆非欤?”曰:“彼谓物我为一者,可以见仁之无不爱矣,而非仁之所以为体之真也;彼谓心有知觉者,可以见仁之包乎智矣,而非仁之所以得名之实也。观孔子答子贡博施济众之问,与程子所谓觉不可以训仁者,则可见矣。子尚安得复以此而论仁哉?抑泛言同体者,使人含糊昏缓而无警切之功,其弊或至于认物为己者有之矣;专言知觉者,使人张皇迫躁而无沉潜之味,弊或至于认欲为理者有之矣。一忘一助,二者盖胥失之。而知觉之云者,于圣门所示‘乐山’、‘能守’之气象,尤不相似。子尚安得复以此而论仁哉?”[56]
尽人皆知“仁”为儒家学者推崇的基本的价值信念。然而,何谓“仁”,历来有不同说法。本书《先秦篇》曾经指出,孔孟创立儒学之时,是从恻隐之心、不忍人之心论“仁”的。程颐子曾指出恻隐之心、不忍人之心只是“爱”,不是“仁”,只是“情”,不是“性”。朱子认同程颐一定要把“仁”认作“理体”、“体性”,即在于使“仁德”走出主体情感,走向客观存在,赋予其“客观必然法则”的意义。朱子《仁说》前面部分用意,就在彰显这一点。
这里所引朱子《仁说》的最后一段话讨论的则是入宋以来对“仁”的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以为只有认“万物与我为一”才可以称“仁”,另一种理解则为以“觉”论“仁”。设问者虽说,这两种理解为“程氏之徒”所发见,然实际上第一种理解出自张载,且为程颢所嘉许;第二种理解端源于程颢,而为弟子谢良佐所阐扬。朱子认为这两种对“仁”的理解都是不确当的。
首先,就第二种理解——以“觉”论“仁”言。朱子指称,“觉”为“知觉”,“仁”固有待于“知觉”,然“知觉”却不等同于“仁”。因为,“欲望”也是一种“知觉”,如以“知觉”释“仁”,则必然荒唐到要“认欲为理”了。按,程颢、谢良佐以“觉”释“仁”,所强调的是“仁德”并不是作为一种客观外在之“理”或“物”从外面加给人—主体的,它是人—主体本心所固有,人—主体只需诉之于本心之一“觉”即可以呈现的。然而,在朱子看来,只有赋予“仁德”以客观存在的意义并且法则(理)化,它才能获得一种普遍必然性,才可以成为一种公共的判准。“仁德”既为一种客观存在、“客观必然法则”,必待经历一番认知、分别、选择过程,才可以付诸践行,才能够得以成就。显见,朱子认为以“觉”释“仁”为不当,所体现的仍为他以知识论为基础的功夫论进路。
再看第一种理解——认“万物与我为一”的理解。朱子称:“彼谓物我为一者,可以见仁之无不爱,而非仁之所以为体之真也。”朱子这里所说的意思即是,“仁者”固可以“无不爱”,但那只是“仁者”的“情用”,而不是“理体”,唯“理体”才可以称得上“本真”。那么,“理体”是什么呢?所谓“理体”,就是以“客观必然法则”为本体。“客观必然法则”一方面讲求普遍、共相,是为“理一”,“仁者”“无不爱”显示的即为“理一”;另一方面又重视个别、殊相,是为“分殊”,就“分殊”言则需“爱有差等”。朱子认为,“泛言同体者”(体物不遗者),“其弊或至于认物为己者有之矣”,此即指“爱无差等”为不当。
以“理”为“体”,以“知识理性”为“用”,其价值信念与境界追求包含着对等级秩序的确认,于此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