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小水电企业财务状况和增值税税负分析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电力系统在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后,在抵扣进项税收的增值税,平均税率为11%,与税制改革之前的10%的产品税率差距不大。但是它反映了电力系统在水电和火电平衡后,税制改革前后变化不大,但在电力系统内部的水电与火电之间,税制改革前后差距却是十分大的。
由于水电增值税上游进项税抵扣少,使得水、火电的增值税税负出现了明显的差距。在相同税率下,火电由于其成本构成中的主要燃料、燃油及其他原材料中已征增值税可以抵扣,且部分成本在火电成本中所占比例为60%以上,所以通过抵扣其实际税负负担率仅有6%~10%;而水电因为需要购进的原材料仅为修理性支出及日常消耗性支出部分,支出所占成本比例仅为1%~3%,占成本比重60%左右的折旧中的增值税则不可以抵扣(因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致),对于销项税而言,几乎没有折扣,实际水电增值税负担率接近17%,比火电高7%~11%左右。(https://www.daowen.com)
按现行增值税征收办法,如果小水电不采用6%征收率的简易办法,其增值税税负也将保持在16.5%左右,而火电的增值税税负为9%左右。小水电的增值税税负将明显高于火电的增值税税负。如果小水电企业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会有较大的降低,但是进项税抵扣很少的情况下,其税负仍高于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