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体抑或别裁:章法义例之争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正体抑或别裁:章法义例之争

有关《项脊轩志》的成文经过与写作时间,学术界历来聚讼纷纭,分歧聚焦在“余既为此志”前后的篇章是否是作者一气呵成的创作。各派虽莫衷一是,争论却始终围绕体类与章法这两个层面展开。换言之,作为记体文的《项脊轩志》,其篇章结构是否符合一般记文的通例。后世读者基于此观念,对该文的合体与破体作出各种诠释或猜测,并努力为“有违常规之处”寻找恰当的解释理由。

清人王拯从记体通例出发,指出“余既为此志”至文末“今已亭亭如盖矣”一段文字乃后出跋语,是记文完成若干年后归有光的补记,而现存的文本面貌之所以前后缀合相接,实因“著录者误与文一”。据王拯分析,“余既为此志”之前的文字可分为记叙与议论两部分。自“项脊轩,旧南阁子也”始,至“轩凡四遭火,得不焚,殆有神护者”,围绕轩之景物、沿革、遗事、遭际次第叙述,层次清晰而结构完整,属文之记叙。“项脊生曰”下,至“余既为此志”句上,举寡妇清与诸葛亮自励,属文末之论。这段以“项脊生曰”领起的议论,具有标志文章体类的作用,近似志之铭、传之赞、骚之乱,是记文终章的标志。如此,“余既为此志”以后的文字就是另当别论的跋文,与此前的《志》文不可混为一谈。另外,王氏为进一步落实“跋文说”还从细节举证,指出此文题曰“记”而文用“志”,二字虽义同形异,但取字上的前后不统一亦可佐证前后两部分非一次成文,以此支撑他“原作与跋文当分而观之”的看法。[4]

目前,王拯的跋文说得到部分学者的认可,但也不乏反对者。吴小如先生就认为,此文是归有光一气呵成之作,前后文字不存在所谓的初创与补记之别。在《古文精读举隅》一书中,他专门针对“余既为此志”以下属于作者的补记这一观点进行驳斥。吴先生认为,“余既为此志”以后的文字,如是作者添补之作,没必要置“项脊生曰”一段之后。从文例上说,此处添续尤显不伦不类。退一步讲,即便是作者添作之文,也只有置于“项脊生曰”一段之前才符合此类文章的章法体例。由此看来,吴先生也认识到,根据绝大多数的阅读经验和基本的文体观念,“曰”文都被看作终章的标志,所领起的文字势必殿后。对此吴先生提出反驳意见,指出“曰”文之后又列一段结尾文字,此章法看似不合体例,实恰是归文追摹史迁笔法的例证。正如《史记》中的《田单列传》,并不是以“太史公曰”所领起的议论收笔,“论曰”之后又有增补文字。这一特殊用例恰为精通《史记》的归有光所承袭,吴先生将其称为结构上的“似奇而实正”。[5]

吴的推论较之王更显进步,在更精微的层面指明归有光创作的义法渊源,对书写传统如何作用于归氏创作进行了实证性的个案分析,不过这一推论并未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不论是否同意跋文说,王、吴的分析论断皆从文章结构与体例入手,结论的分歧在于:王氏坚持归文恪守记体常规,吴氏认为归文拟仿史迁笔法。作者在面对一个强大的文学传统时,于经典、于范式、于义例,到底选择恪守常规还是独辟蹊径,王、吴的观点统一指向“守正”。事实上,讨论归有光的拟仿属正属奇,所依据的不过是阅读经验的后见之明,简言之,“正”与“奇”、“破”与“立”也只是传统阅读视域下的区分,还原到创作层面,作者并不存在突破传统的自觉意识,甚至这所谓的传统都是阅读者的构拟与想象。就归有光所拟仿的司马迁而言,“太史公曰”在《史记》中的用例并不存在诸如“终章标志”、“论赞之体”之类的预设,也根本不存在据此而划分出的所谓的正体与别裁。具有论赞功能的“曰”文之后又添续文字的作法,恰是《史记》文例之一种,如果说归有光得益于某种传统的熏染,也不过是遵循了《史记》诸多篇章义法中的一例。(https://www.daowen.com)

在认同归文拟仿史迁笔法的前提下,欲合理解释“项脊生曰”与“余既为此志”各自所领文段的关系,必须对《史记》中的论赞文字进行清晰界定,包括其结构布置、篇章内容、性质功能。暂且不论《史记》中论赞之复杂以及《田单列传》能否视作“体”之例外,有研究指出,《田传》的“太史公曰”之后另记他事,而《项脊轩志》通篇围绕归氏一族一以贯之。在叙述内容是否前后连贯与叙述对象是否始终如一这两点上,《项志》都不符合《田传》的特征,也就不存在实质上的可比性。[6]

在我看来,欲解释《项志》看似特殊的文本结构,特别是它的反正为奇与史传别裁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示“体”之通例与“体”之新变各自为何。就以上两点,吴文已提供了充分证据,指出了一种符合逻辑的可能性。篇章内容究竟为何不足以驳斥基于体例特征的论断,相反,拘泥于内容上必须榫卯相契的机械比附,难免会遮蔽对体法义例上的认识。方苞《书韩退之平淮西碑后》:“碑记墓志之有铭,犹史有赞论,义法创自太史公,其指意辞事必取之本文之外。班史以下,有括终始事迹以为赞论者,则于本文为复矣。此意惟韩子识之,故其铭辞未有义具于碑志者。或体制所宜,事有覆举,则必以补本文之闲缺。”[7]据此,《田传》文末所记恰符合太史公以同理之异事规避重复的论赞笔法,亦可纳入“太史公曰”的范畴,当做一种补充叙述的写作技巧。故另有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归文中“余既为此志”所领起的文字,既不是跋文,也不能视作别体,而是归文独特的叙事技巧。[8]

以上所举的诸家之说,或从体例义法或从叙事技巧的角度,对《项志》的章法结构进行深入分析,这成为目前学界破解《项志》文末之奇的常规思路。吴小如先生的推论实际上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思考路径。简言之,归有光的“项脊生曰”与《史记》中的“太史公曰”是否具有章法上的可比性?如若可比,《项志》中的“曰”文究竟如何落实史迁笔法?《项志》篇章结构的问题还牵涉到对归文创作经过与成文时间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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