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
2026年03月16日
第三节 司法公信力
弗朗西斯·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澳大利亚知名法官马丁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也说:“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44]可见,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力远比立法本身更重要,它的光辉能够突破精神世界的无边黑暗。(https://www.daowen.com)
作为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之一,司法的尊严和利益预期源自公众的信任。正如穆勒所说:“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则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同样的道理,公众对司法公信力是否认可,则取决于他们对司法权力的预期。公正地为大众利益服务,满足公众权益的需要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