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

三、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

司法公信力并非独立生成,而是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民众的法律信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法官素质和司法公开等。

(一)法律信仰——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心理因素

司法是当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一种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的依据是法律,人们是否选择司法作为救济权利的途径,根本的原因在于人们是否信仰法律,可以说民众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对增强司法公信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司法公信力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以中国古代为例,中国古代官方倡导无讼、息讼,民众普遍存在着耻讼、惧讼、厌讼等心理,因此虽设有公堂,但“君子”远之,“小民”避之。总的来讲,无论是官方或是民众均不提倡或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其中的原因固然十分复杂,但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较低,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和信赖,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主要的原因,这也成为制约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心理障碍。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发生了纠纷,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而是找有权力的人干预或亲自用非法手段“摆平”对方。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是先托关系,找熟人,不相信司法机关会公正地处理案件,而是相信通过权力的干预会使案件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官司败诉后,若感到不公平,便走上访之路,四处告状,希望能找到“青天”为自己申冤,近几年,涉诉信访案件不断上升就是一个例证。这说明官本位思想、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根深蒂固,而通过权力干预使问题得到解决的现实,更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因此,要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首要和根本的问题是要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让民众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信任法律,在遇到纠纷时积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提升司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以此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二)司法独立——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因素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和基本特征,是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存在的前提,也是实现法治的前提,目前司法独立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一般认为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是三者的有机结合。司法要取得公信,关键在于独立。司法只有独立,才有行使意志的自由;只有独立,才有尊严;也只有独立,才能赢得尊严和信赖。司法独立主要体现在:首先,它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只有公正才有公信;其次,它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权威是产生信赖感的前提;再次,它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因素(https://www.daowen.com)

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提倡法律至上,就要将司法置于崇高的地位,因为法律的权威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体现出来的。因而,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便被看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司法活动就理所当然地应具有权威性。这种权威,可以来源于强制,因为国家强制力可以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以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但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强制力只能是“后盾”而已,司法权威的真正来源应当是公众的信任,即公信力。强制力因人畏惧而得到服从,而公信力使人愿意而得到服从。司法权力来源于民众权力的让渡,司法机关除了通过国家从人民那里获得对于纠纷的裁决权之外,它还通过从社会中获得民众的信赖,获取更大的公信力。

司法机关能否始终赢得信任,获得民众的支持,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是否坚持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司法公正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强有力手段,是产生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反过来,公信力的作用,更易引导当事人认同司法的公正性。民众不信赖可能是由于当事人对于司法的误解所致,也可能是司法本身的不公正所造成的。

(四)法官素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因素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西方谚语“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是法官”,生动地表明了法官形象的重要性。裁判的公正与否同法官的个人素质关系密切,因此说,司法能否维护其权威,能否树立其公信力,法官素质高低是关键[54]

在民众的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甚至是国家的化身,法官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形象就代表了司法的形象,这就要求作为司法权行使者的法官必须具有高于其他一般社会成员的素质,他们必须是社会的精英人物,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能在司法活动中做到相信法律、崇尚法律,正确处理情与法、权与法、钱与法的关系,坚持司法独立,排除各种干扰,严格司法、公正裁判。如果行使司法权的法官素质低下,再完美的法律也会变质,甚至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人们将法院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将法官视为这一防线的守门人,法院形象的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的树立,是通过每一位法官的努力来实现的。法官素质关系司法公正,关系司法公信力,所以要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心,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以提高法官素质为前提。

例如,2013年8月初曝出的“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事件”,因涉及法官腐败、知法犯法,所以震惊全国。之后,最高法院通报“上海法官集体招嫖案”,要求各级法院整顿作风。紧接着,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对涉案法官作出撤职处理,并敦促全市法院系统认真查找队伍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对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严格队伍管理和监督,切实转变司法作风,重塑上海司法公信力。由此可见,法官知法犯法、行为不端、自身素质不过硬等对司法公信力会产生致命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