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对司法职能的影响
2026年03月16日
四、司法公信力对司法职能的影响
基于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司法公信力的核心是一种评价信任,是司法公正的真实表达。摆脱了数千年的人治局面,依法治国逐渐成为一项基本国策,而司法公信力则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标志,是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尊重、认同的心理态度。从理论上讲,较高的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树立法律信仰,保障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形成良性司法,培育法治意识,维护社会秩序等。从现实的层面讲,建设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执法人员顺利履行司法程序,而较少受到公众的阻挠;公众会自觉遵纪守法,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和谐、文明、稳定;良好的司法公信力还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立法、司法程序更加公正、透明,有利于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从大的方面来讲,由于公信力与社会认同、公众信任有着直接的关系,公信力危机说到底是一种社会认同危机、民众信任危机,也是一种政府公信力危机。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权威将受到质疑,公共领域的结构受到怀疑,国家机器不能够充分地控制经济系统,用行政手段无法维持或确立必要的合法性规范结构”[55]。从小的方面来讲,司法公信力的弱化会直接而严重地侵蚀法院的合法性基础,还意味着法院与公众之间不能建立稳定的信任关系,法院判决可能更多依赖国家强制力来获得执行,从而使社会矛盾剧增。(https://www.daowen.com)
此外,有学者研究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功能时,还提到“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客观表现,是法律信仰的应有之义”,甚至认为它“与宗教信仰密切相连,与法律文化休戚相关”[56],意义殊为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