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各自面对的挑战

二、媒介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各自面对的挑战

(一)媒介公信力的挑战

美国芝加哥大学国家民意研究中心和Roper机构等不同调查机构的长期调查数据显示,从历史纵向来看,美国大众媒介的公信力,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媒体,总体上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对媒介公信力总体下降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发现,具体的微观变量或者单一的宏观变量可能对某一类(或某一家)媒体在特定时间的公信力产生影响。但导致媒介公信力在历史纵向上总体下降的因素并不是某个单一的微观变量或单一的宏观社会制度变量,而是一种系统性的、多种不同层次变量的合力。如微观层面的公众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人际交流的增多;中观层面的网络和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公众传播渠道的多样选择与获得各种消息的便利;宏观层面的文化价值观和政治观点的纷繁和多元等。媒介公信力的历史变化轨迹是这些微观、中观、宏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历史必然。

对于我国大众媒介而言,社会发展大背景下的媒介公信力发生变化是无法避免的,同时,由于我国媒体的特殊性,媒介公信力会遇到一些特殊的现实问题:

(1)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我国大众传媒,依靠党和政府的权威性所建立起来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式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权力威慑型”公信力。这种公信力虽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容易获得绝对权威,但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变化,这种权威到底能维持多久?这种关系对公众以及媒体自身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2)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社会分层和文化选择的多样性,我国大众媒介扮演的社会角色早已不是“铁板一块”。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渐渐失去官方身份作为权威依托的背景下,媒介如何继续获得公众信任?

(3)如何根据新的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和要求建立起有利于我国大众媒介公信力保持和提升的制度安排及社会支撑机制?

(4)如何建立起一整套关于我国大众媒介公信力的有效评估体系,为政策制定和实际操作提供更加科学可靠的依据?

此外,由于我国媒体的定位特殊,其公信力又受到自身使命与责任之间矛盾的挑战。这类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宏观层面上,党管新闻与新闻自由之间的矛盾对媒介公信力而言是一种挑战。在我国,媒介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政府行政权力和职能的延伸,直接归党管,受政府控制。媒介公信力基于此,源于此。与此同时,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及其延伸的新闻自由又是新闻的核心价值,媒介有责任有义务“刊登一切适合刊登的新闻”,责任造就公信力。如果说“党管新闻”树立的是一种“权力威慑型”公信力,那么“新闻自由”构建的是一种公众“心理认同型”公信力。二者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如何兼顾两种公信力并维持平衡,是我国媒介公信力在构建过程中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2)中观层面上,舆论监督与市场运作之间的矛盾对媒介公信力的建立也存在挑战。舆论监督是新闻价值的体现,因而是媒介的光荣使命,体现的是媒介的社会效益。市场运作则是媒介经营的目标,是媒介赖以生存和发展壮大的基石,实现的是媒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培育媒介公信力,而追求经济效益必定会使新闻报道有所取舍,导致用虚假、炒作来吸引眼球,这无疑会导致公众的不信任。虽然二者并不绝对矛盾,但多少会存在冲突。因此,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媒介公信力面临的第二个挑战。

(3)微观层面上,全民记者与谣言形成之间的矛盾也会影响媒介公信力。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深入发展,新兴媒介、多媒介不断推陈出新,微博、论坛成为很多新闻信息的发源地和传播器,人人皆可为记者,成为新闻信息的采集者和传播者。这是社会发展和自媒体时代的必然趋势,也是主流媒介构建媒介公信力需要积极争取的对象。但是由于新闻专业主义的缺乏或“把关人”的缺位,谣言、传言、危言等满天飞,这又会有损媒介公信力。因而,新的技术和社会条件下,媒介如何应对自媒体时代谣言盛行的问题,是培育和发展媒介公信力的必由之路。

(二)司法公信力的挑战

2013年的“复旦投毒案”(特别是由此延伸而来的“朱令案”)、“唐慧上访案”、“郭树斌案”,以及被各路媒体炒翻天的“李天一案”等都显示出中国司法公信力极其低下的突出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法治中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但是,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构建还需应对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1.网络时代舆论审判的挑战

在政府与社会博弈过程中,保持以法律理性为基石的司法中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内在要素,同时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路径。

舆论既是公民表达自由权的产物,也是社会权力行使的方式。舆论审判是新世纪中国司法的新现象,是由“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演化而来。媒介审判,最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它的历史沿革是:法律审判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我国新闻法学界一般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59]

正如我国新闻法专家魏永征教授在其著文中谈到的:“媒介是不是会影响司法审判?这首先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事实问题。”[60]我国的新闻媒介在履行社会监督职能时,“一不小心”就会忘记自己的角色定位和职责范围,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司法独立,而网络媒体在这点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新闻媒体自诩代表民意,并向网络舆论看齐,网络舆论却因匿名效应、群体极化、网际谣言使事态扩大,二者相互交织,形成强大的舆论场,习惯性质疑司法公正,给事件定性、给当事人定罪,很容易出现“舆论审判”的倾向。

司法中立是不允许舆论审判的,因为舆论审判不仅仅是对司法的监督,实际上是新闻媒体与社会大众对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的“代位”。“舆论审判”是司法公信力低下、司法功能不足的自然结果。中立的司法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的基础,也是舆论审判的终结者。“法律能否有足够的力量按自身的逻辑发生作用”,与“法律本身是否公平正义”,构成了司法公信力的两大主要内容。

2.法官道德失范、司法不廉的挑战

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法官的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法官形象在公共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象征。“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是法官”,生动地表明了法官形象的重要性。一般而言,司法公正与廉洁存在着正向度的关联,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是法官道德失范、司法不廉。一旦法官徇私舞弊,甚至是知法犯法,法院等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将遭受致命打击。

例如,2013年8月1日,有网友爆料“上海高院副院长陈雪明等五人在某度假村夜总会集体嫖娼”[61],并上传视频,立刻在网上引其轩然大波。从报道看,爆料人之所以上传视频,是因为怀疑一年前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赵某帮助其亲戚不正常胜诉,致其败诉,但是,苦于没有直接证据,只好搜集赵某在其他方面的违法违纪证据。通过一年的努力,爆料人不仅掌握了赵某的违纪证据,而且顺带把赵的上司也牵扯出来。这在全球都堪称典型丑闻。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底线,法官则是这条底线的守护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无论哪个国家,法官都是为人敬仰与尊敬的职业,它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一份工作,更是一种形象和责任。因为不良法官的集体沦陷,崩塌的是司法公信,株连的是法治尊严。《人民日报》对此呼吁:彻查真相、严惩不贷,司法公信或可亡羊补牢;律己以严、洁身自好,官员公信才能逐步修复。(https://www.daowen.com)

3.司法透明度不高、信息不公开的挑战

制约司法公信力,对其构成严峻威胁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未能得到充分实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是打消群众疑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62]。司法透明度高,法官接受监督的意识就强,有利于做到公正、文明司法,这往往比制度约束更有效;司法透明度低,司法行为容易脱离社会监督,不利于防止“权力寻租”等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只有公开,才能防止暗箱操作,抵制不正当干预,顶住各种“关系”、人情的干扰。

可以说,司法公开就是一个杠杆,能够撬动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在坚持公正、文明司法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彻底消除司法神秘主义,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司法、接近司法,司法才能赢得公众的理解、信赖和支持。

4.司法权威与监督司法之间矛盾的挑战

对于司法公信力而言,司法权威是司法行为获得信任的功能与状态。“权威取决于合法性和信任。”[63]中国司法改革一方面将树立司法权威作为与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并列的三大目标之一,另一方面作为强化监督司法的举措。规范司法行为是提升司法公信的主要途径。对于司法权威,我们正处在一个“追求”的阶段。

司法腐败现象、普遍化的司法寻租心理是“转型社会”的必然现象。欧美民主制初期和20世纪60年代以来东亚转型国家的经历都是明证。因此,在这一关键时期,以超乎寻常的力度监督司法是极其必要的。权威是超越外在监督,仅凭内在约束即可获得信从的状态。权威也是一个功能性的概念,一个过程性的概念。权威亦有其形成期、维持期、消蚀期。在司法权威形成期,外在监督非常有助于司法权威的形成;在司法权威的维持期,外在监督将让位于内在监督,外在约束将让位于内在约束。

5.司法纠错与判决效力之间矛盾的挑战

司法公信力的逻辑起点是“信任”,而“信”的直接对象就是司法判决效力。判决只有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形成力,才值得信赖。但是,“审判上的错误难以杜绝,并不意味着减少和防止冤案的努力就失去制度化的效果,更不意味着误判有理”[64]。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面对并妥当处理司法纠错与判决效力之间的矛盾关系。具体而言,司法权威的形成、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并不排斥对错误判决的纠正。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最终还是以司法公正与否作为判断依据的,但是,混乱无序的司法纠错必然牺牲判决效力以及与之不可分割的司法公信力。在这个意义上,“再审改革值得肯定,而司法改革对再审制度的考量也需更多关注形式合理性的因素,以及对判决效力的‘杀伤’效应”[65]

(三)媒介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的相互挑战

虽然媒介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功能不相同,但在价值实现过程中,二者依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冲突

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分别是民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民主社会弥足珍贵的两大价值。媒体和司法机关则是实现这两大价值的主要机构。它们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强调这两大价值中的单个方面时,就会导致价值冲突。这种价值冲突并非上述两大价值本身存在冲突,而是在各自价值实现时产生了矛盾。毋庸置疑的是,两大价值相互间并无本质的、无法避免的对立与冲突,两者都有各自存在的正当性,但在现实中,不同的主体依据不同的价值取向在两者之间的选择导致了冲突。

例如,有学者考察了美国法律处理两者关系的司法判例,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总结出两者的冲突所经历的阶段[66]

(1)藐视法庭罪适用时期。

美国较早涉及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关系的是藐视法庭罪和1789年的《司法法》。在藐视法庭罪适用时期,新闻媒体对于司法活动的报道与评论必然小心翼翼,新闻工作者进行与之相关的新闻活动也自然是如履薄冰。

(2)“审而未结”原则和“合理倾向”原则适用时期。

这一时期,在前一个原则影响下,新闻自由几乎被排斥于诉讼过程之外;而在后一原则中,法官对于“合理倾向”的自由裁量权也使媒体头上一直悬挂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因干扰司法而被判有罪。

(3)“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适用时期。

在少数案件中,法院依“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对新闻媒体施加直接限制——签署限制令。限制令是法院签署的旨在限制某种信息流通的命令。限制令有针对诉讼参与人和针对新闻媒体两类。前者间接限制新闻媒体从诉讼参与人获得案情信息,后者则直接限制新闻媒体传播有关信息。限制令成为法院控制审理中案件公开曝光的常用工具。“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的广泛适用显示了一种智慧与品质。这种智慧在于,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法院不愿通过剥夺任何一方的方式来保全另一方。

总的来说,在司法领域,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都只是工具性的制度设计。“司法独立制度绝非旨在保障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而新闻自由也绝非为了保障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两者的终极目的是统一的——司法公正。”[67]因此,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本质上并非绝对对立,而是可以实现相互统一的。

2.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矛盾冲突

媒体,尤其是新兴媒体,通过相互作用和放大,给公共舆论提供了更加、便捷、强大高效的公共领域。其中,由新闻舆论引导的公共舆论对司法案件、司法公正实施监督,成为民众最为关注的焦点领域。目前,新闻舆论在监督司法机关、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举足轻重,但是,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冲突甚至矛盾也显而易见。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把权利当权力,易发表过激、偏颇、不当的言论,形成强大的舆论场,给司法审判造成舆论压力,甚至直接超越司法程序,导致“舆论审判”,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