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军人职责

三、 军人职责

军人职责指军人在各自岗位上行使的职权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内务条令》共有6章52条涉及并规范了军人职责。条令对军人职责的规定分为三类:一是士兵、军官、首长职责;二是主管人员职责;三是值班、值日、执勤人员职责。主要精神是要求广大官兵努力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完成任务;努力学习,提高素质;遵守纪律,执行法规;尊干爱兵,拥政爱民;爱护装备,厉行节约;保守军事秘密,做好安全工作。规定军人职责,是为了使每个军人明确党、国家和人民对自己的要求,了解自己肩负的重任,有利于增强军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以增强全体军人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军人职责具有法定性、阶级性和强制性。它是军队与军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是军队对军人在公务活动中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