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业务的原则

一、受理业务的原则

并非客户有意向合作保理业务,保理商就可以全盘受理,有些基本原则必须优先考虑。

(一)是否满足保理业务的基本准入条件

1.应收账款应具有实质性的买卖关系

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是操作保理业务的前提。合格的应收账款是指卖方依据商务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后,有权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让(扣)、质保金、尾款等的非信用证(备用信用证除外)贸易项下所有的应收款项净额。所以,没有实质成立买卖关系的寄售交易、卖方没有完成履行商务合同的“预期的应收账款”等都不应受理。

2.接受转让的应收账款应满足相关条件

接受转让的应收账款原则上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具备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②卖方能够提供对应的商业单据证明已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③卖方对申请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质押或债权转让,无权利瑕疵;④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或可以明确推断出到期日,避免发生争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应受理办理保理业务。(https://www.daowen.com)

(二)不宜盲目办理无追索权保理和暗保理业务

1.无追索权保理只适用于资质良好买方的应收账款

无追索权保理具有优化财务报表的功能,普遍受到上市或拟上市企业的欢迎与使用。但无追索权保理以保理商必须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为前提来办理,一般只适用于资质良好买方的应收账款。实际操作中,除了上市公司之类的企业有比较公开的信息外(姑且不考虑具备多少真实性),由于多数买方真实的财务信息不易获得,通常无法单独核定买方的信用风险额度,如果没有第三方增信担保买方的支付能力,理论上是不能办理无追索权保理的。基于满足客户需求,也为了追求业务利润,部分保理商通过由卖方承担回购账款,免除自身实质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的方式,提供卖方办理无追索保理。尽管这是双方合意办理,但因为有协助卖方调整会计科目、粉饰作假报表的法律风险,应慎重考虑可能招致的严重后果。

2.暗保理不得忽略对相关承做条件的核查

因为考量买方配合度的因素,暗保理操作也一直存在很大的市场需求。办理暗保理时一般要求卖方资信较好,买方最好是大型核心厂商且回款路径能够锁定在保理商可控范围内。另外,还需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保理商承做暗保理不得忽略对相关承做条件的核查,不应仅仅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或为了简化操作流程而滥用,这样容易导致诸多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