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  家

第二节 国  家

武力的组织——村落社会——国家精神上的助力

尼采说:“国家的起源是由于一群金黄色的猛兽、一些征服者与统治者的民族,凭借着好战的组织以及所有组合的武力有如利爪般地加诸于数量占优势但无组织的民族。”“国家与部落的组织不同,她是起源于甲民族征服了乙民族”。此为美国社会学家Lester Ward(1841-1913年)所说。美国物理学家J.Robert Oppenhei mer(1904-?)又说:“到处我们都可以发现一些好战的部落,突破了疆界,侵占其他较弱小的民族,形成崇高的阶层,并建立了国家。”已故奥藉德国社会学家Ratzenhofer说:“暴乱,是造就国家的原动力。”已故的波兰籍奥地利社会经济学教授Gumplowicz说:“国家是征服者,是胜利者统治战败者的结果。”美国的社会学经济学家W.Graham Sumner(1840-1910年)说:“国家是武力的产品,也借武力而存在。”

狩猎与游牧部落经常对定居的农耕集团,施以暴力。因为农耕是教人以和平的方法过着平淡无奇生活,以及终生从事于劳动工作。他们日久成富,却忘了战争的技巧与情趣。猎户与牧人他们习于危险,并长于砍杀,他们对战争的看法,只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狩猎而已,不会感到如何的苦难。一旦树林里的猎物被捕杀殆尽,或由于草原的枯萎减少了牛群的畜牧时,他们就对邻近村落的肥美原野感到妒忌,并编造一些理由去攻击、侵略、占领、奴役与统治。法律仅是为了早期的社会而存在,是因为在比较复杂的条件下,如财富增大,武器精良,高度的智慧,都可以决定他的争端。故埃及不仅被纪元前2000年左右的Hyksos王朝、埃塞俄比亚、阿拉伯以及土耳其等游牧民族所征服,更被亚述、波斯、希腊、罗马以及英国等进步的文明所征服,虽然并不一定要等待这些国家都变成为帝国主义式的猎人与游牧民族。

国家是一项晚近的发展,几乎不曾于有记载的历史以前出现。因为它是推测在同一社会中组织原则的一个转变——由王权到统治权。而在原始的社会里,王权才是代表统治。凡是结合了不同的一些自然集团而成为一个有系统与贸易的有利单位,这就是统治权行使最成功的地方。即使这样的征服很少能持久,但若能使用新的工具与新的武器来促进发明与进步,致使增强自身的力量足以平定反叛。在永久征服下,统治的原则势将趋于隐匿,且几乎无人知晓。

在1789年法兰西革命时,直到革命领袖Camille Desmoulins(1760—1794年)提醒了他们,才觉悟到这一使用武力来征服他们达1000年之久的贵族政治,是来自德意志。时间认可了一切,甚至在强盗子孙手里劣迹昭彰的脏物,一变而为神圣与正当的财产。每一个国家,一开始就是强制。但这服从的习惯竟变成了良知,不久每一国民都会为忠于国家而深受感动。

人民才是真实的,只要国家一经成立,它立即成为典章制度不可或缺的支柱。如贸易通商联结了家族与部落,但这些关系的促成不是依于王权,而是全靠相互的不断接触,因此必须要有一套人为的规则原则。村落的组织可作为一个范例,它以地方组织的形式来取代了部落与家族,并由一些家长们的组合,成为一个小地区里的既简单而又近似民主的政府,但这些组织的存在与数量增多,必须要外在的力量来规范着相互间的关系,并编织成为一个较大的经济网。虽然就起源而论,国家像食人的妖魔,但却能提供此项需要。国家不仅是一个有组织的武力,而且也是调整那些构成复杂社会的无数冲突团体利益的工具。它将其权力与法律向外逐渐扩张,尽管对外的战争所带来的破坏远超过了以往,它仍然扩大并维持内部的和平。国家为了对外的战争,必须致力于内部的安宁。人们决定缴纳赋税,较内部自相争战为好,宁肯奉献匪首,亦不要去贿赂所有匪徒。由社会进而为政府,这一中间期可以从Baganda的事迹来判定,当国王一死,每一个人都武装了起来应付这一变乱,以及各处的砍杀与掠夺。如英国政治家斯宾塞(Charles Spencer,1674-1722年)所说,“没有独裁的统治,即不可能有社会的进化”。

一个国家若全凭武力,是不会持久的,虽然人们易于上当,同时,也是难控制的。国家权力如征税权,其成就最可观,在于既间接又无形。因此一个国家为了维系其存在,即须使用并设置许多教化的机构诸如家庭、教堂、学校,借此将爱国心与个人的自尊感,像习惯般地树立在每一国民的心中。这样就可以省去上千的警察,培养国民在战时不可缺的同仇敌忾心。总而言之,少数的统治阶级,尽量寻求将其强大的统治权转变成法令规章,如运用得宜即可给人民心中产生一些乐于接受的安全与秩序,且承认“属民”(Subject)的一些权利,注意此字如何显示出国家起源,以争取他们乐于守法并与国家结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