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现代道德理论

(一) 法律与现代道德理论

在1958年所写的《现代道德哲学》一文中,伊丽莎白·安斯康姆注意到在规范伦理学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的道义论与功利主义进路长期存在的问题。现代法学理论与现代道德哲学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在思想史上,杰里米·边沁[10]的作品就体现着这种关联,他将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性分离(conceptual separation)同功利主义法律改革计划结合起来[11]。当代法学学术经常借助道德理论(包括偏好满足功利主义[12]和康德[13]的道义论)来论证法律应当如何规定。这些规范性的法学理论都写给(广义上的)法律制定者,包括立法者与裁判者。受罗尔斯《正义论》[14]及其自由主义[15]和社群主义[16]批评者的启发,政治哲学的发展受到法学界的密切关注。

然而,和其他领域不同,道德哲学的晚近发展却并未反映在法哲学中。为哲学家或法律人所精通的法哲学直到最近才开始关注20世纪后半段道德理论领域最重要的发展——美德伦理学的兴起。(https://www.daowen.com)

其他领域论文与专著的大量涌现,表明哲学家对美德伦理学有着极大兴趣。[17]法学界的情况却迥然不同,至少对普通法传统中的法学家而言,功利主义与道义论依然占据着主流地位。[18]然而主流之外也有例外[19],比如在反托拉斯法[20]、公民权利法[21]、公司法[22]、刑法[23]、劳动法[24]、环境法[25]、侵权法[26]、法伦理学[27]军事司法[28]教育[29]与公法[30]研究等领域。

当然,“美德伦理学”与“美德知识论”都不是铁板一块的理论,我不能试图呈现它们任何一个进路的完全成型的版本。我将假设(而非主张)这样一个命题: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视为美德伦理学的范例[31]。就目前的可能性而言,我将试图回避不同种类的美德伦理学与美德知识论的多种争论。在本文中,我不会对美德理论展开辩护或反驳其批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