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法理学:以美德为中心的裁判理论[1]

美德法理学:以美德为中心的裁判理论 [1]

[美]劳伦斯·索伦[2](著)

胡 烯[3](译) 王凌皞[4](校)

【摘要】“美德法理学”是运用美德伦理学的资源来回答法理学中心问题的规范性、解释性法理论。本文重点是发展以美德为中心的裁判理论。对这一理论的阐释始于对司法品格(judicial character)之缺陷的探究,比如腐败和不胜任。接着,本文将论述司法美德,包括司法智慧,它是实践智慧(phronesis)的一种形式,或明智的实践判断。以美德为中心的正义观,反对公平理论优先于正义理论的主张。作为一种品质特征的美德中心性(centrality of virtue),可以通过将正义的美德分析成构成性要素的方式揭示出来。这些要素包括司法公正(对受判决影响的那些人不偏不倚的同情)和司法整全性(尊重法律并关心其融贯性)。本文认为以美德为中心的理论能解释,具有美德的实践判决(virtuous practical judgment)在将规则适用于特定事实情况时所扮演的角色。此外,它主张以美德为中心的裁判理论能最好地解释合法的司法分歧这一现象。最后,以美德为中心的进路最能解释衡平实践,即根据法官对个别事实情形之具体特性的理解来超越法律规则的僵硬适用。

【关键词】伦理学,正义,法理学,法,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