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2026年01月14日
一、前言
“美德法理学”是规范性和解释性的法理论,它运用美德知识论[5]、美德伦理学[6]和美德政治学[7]等理论资源来回应法理学的中心问题[8]。在某种意义上,美德法理学是一种新理论,汲取了道德哲学最新发展的理论资源,但美德法理学同样是非常古老的理论,它根源于亚里士多德对伦理、政治和法之性质的理解[9]。美德法理学的中心议题是,其他关于法性质的竞争性理解存在严重缺陷,因为它们没有或无法提供一个充分的关于法与品格之间关系的解释。本文将在裁判理论语境中探究该主题的面相之一。(https://www.daowen.com)
我将从对比当下法律理论的情势与几十年前——也就是(1997年)伊丽莎白·安斯库姆(Elizabeth Anscombe)写了《现代道德哲学》一文时——伦理学的情况,开启我对美德法理学的阐述。之后,我将粗略地勾勒出美德法理学可以涵盖的问题。在简略地考察这些主题之后,我将转向这篇文章的中心问题——以美德为中心的裁判理论之概述。最后,我主张以美德为中心的裁判理论提供了关于衡平实践的充分说明。但是,就这一点而言,与之竞争的裁判理论则陷入了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