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 事故通风

项目二 事故通风

当生产设备偶然产生故障或事故时,会突然散发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性气体的车间,应设置事故排风,以备应急时使用。

事故通风是指为防止在生产车间当生产设备发生偶然事故或故障时,可能突然放散的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造成更大人员或财产损失而设置的排气系统。

事故通风所必需的风量应由事故通风系统和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必须能提供足够的送排风量。

事故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所提供的资料计算确定。当工艺设计不能提供有关计算资料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但在生产中可能散发大量有害物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车间,其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时,还要有自动报警装置。

换气次数是房间的小时通风量和房间的通风容积的比值: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②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 m。当其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20 m时,排风口必须高于进风口6 m以上。

③排风口应高于20 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屋面3 m以上。

④当排风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排风的排风口距可能发火源20 m以上。

⑤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或正压区。

⑥风机开关,应分别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