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的发展状况和中国的参与现状、存在的问题
2026年04月03日
二、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的发展状况和中国的参与现状、存在的问题
从法律渊源上看,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立法包括国内的制度建设与对国际立法的参与;而从系统论的角度观察,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有机结合的体系,两个层面的立法不是简单堆砌相加,而是互相建构、共生共进。(https://www.daowen.com)
整体来看,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国际条约或协定,通过国家公权力的模式,用“直接转化”或“间接转化”的方式构成国内立法的一部分。典型如国家参与的国际人权条约、国际金融条约、国际投资条约、国际贸易协议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部分。另一种国际立法是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NGO)等非国家行为体,通过协商或自身的主导力量,将某种它们所认可的社会责任规范标准化,用道义感召与市场力量让更多的金融机构接受,并内化到自身的内部治理机制当中,同时将社会责任标准外加给金融客户。前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国家间立法”,其性质为传统的国际法,根据强制程度在属性上可以分为“硬法”与“软法”两种类型;后一种我们称之为“非国家间立法”或“私政府立法”,其性质为新型的国际立法,基本属于“软法”性质,属于“自我规制型”国际立法,它们一旦得到国家的认可,也可能转化成“国家间立法”,即传统国际法或国内法。从当前情势看,由于国家间分歧以及立法成本等问题,传统的“国家间立法”进展缓慢,新型的“非国家间立法”发展迅速,构成当前的主流。鉴于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分为“国家间立法”与“非国家间立法”两种性质,以及存在“国家参与”与“金融机构参与”两种参与路径,故而,我们必须分开论述,并探讨它们之间的交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