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是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要求

(二)中国参与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是推进中国 企业“走出去”战略的要求

国际关系学界的新自由制度主义者认为全球化并非全新的现象,其与20世纪70年代的时髦用语“相互依赖”有着紧密的联系,同时用“全球主义”这一可以描述程度增强或减弱的用语来与单纯表示增强的“全球化”相区别。在他们眼中,全球主义包括经济全球主义、环境全球主义、军事全球主义、社会和文化全球主义四个独立的维度,而政治全球主义、法制全球主义等则蕴含于以上四个维度之中。[25]实际上,无论是经济全球主义、环境全球主义,还是军事全球主义,乃至社会和文化全球主义,都是法律全球主义的根源。法律全球化是法律全球主义的增强状态,也是稳固各个领域的全球化成果以及促进它们继续发展的动力或工具。[26]滥觞于20世纪初美国关于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负责观念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在晚近工人运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运动、消费者保护运动等的推波助澜,以及包括民族国家、跨国公司、国际组织、NGOs等在内的主体的呼吁和实践下,已然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这样一种典型的社会和文化的全球化,无疑需要法律的全球化这一工具来为其保驾护航,巩固已有的成果并推动其进一步发展,当前层出不穷的标准化建设文件、国际条约等便是最好的现实脚注。由此,无论是一般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立法,还是专门的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都有着全球性或普世性的基因,是国际社会对普通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也成为中资企业与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竞争的必备要件。

早在20世纪70年代,邓小平同志的对外开放思想便孕育了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27]随后,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28]等重要会议都对“走出去”战略进行了继承与发展。我国的“十五”纲要、“十一五”纲要、“十二五”纲要、“十三五”纲要[29]也都强调了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践。在此期间,推动“走出去”战略的配套措施也在不断出台,包括从限制到放松的管制、简化手续等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有选择性地通过专项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支持对外投资、规范对外投资制度、构建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等等。

2015年10月,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首次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的“开放发展”部分无疑是对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全面深化。而当前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30]的“一带一路”倡议,则既是“开放发展”理念的直接实践,也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时代印记”。数据显示,我国在2017年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额为7.4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17.8%,增速高于全国外贸增速3.6个百分点。其中,出口4.3万亿元人民币,增长12.1%,进口3.1万亿元人民币,增长26.8%;我国企业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144亿美元,在沿线国家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1443亿美元,同比增长14.5%。[31]事实上,自2006年以来,我国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对外投资流便基本保持着向上的态势,后者的上升势头尤为明显(图2)。2015年,我国对外投资存量更是突破了万亿美元大关,稳居全球第三大对外投资国之位。而按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于2017年6月8日发布的《2017年世界投资报告:投资和数字经济》,2016年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下降了15%,至4430亿美元,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则飙升了44%,达到1830亿美元,创历史新高,使中国首次成为全球第二大投资国。[32]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在积极“走出去”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影响巨大社会责任方面的负面事件,且其产生的频率远超出其他排名前列的对外投资国。典型事件包括:首钢公司自1992年收购秘鲁铁矿公司以来,几乎每年都会因工资偏低、健康与安全状况欠佳和不注重当地就业的保护等问题发生罢工事件,同时也出现了支付价格(3.118亿美元)高于评估基准价(2.620亿美元)的腐败现象、投资承诺不兑现(承诺在1992—1995期间投资1.5亿美元,实际只投资3500万美元)等问题。[33]苏丹麦洛维大坝于2010年落成,但其建设计划却并未经过苏丹环境部门的批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评估表明,这一大坝产生的淤泥损失、河岸侵蚀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将对苏丹北部尼罗河河谷地区造成重大生态影响,同时约有5万名农民因其修建而被迫迁移至不毛之地。期间苏丹政府对反抗人士进行暴力镇压,而作为项目主要贷款方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则因这些问题成为国际社会的众矢之的。[34]中国工商银行于2010年6月同意为埃塞俄比亚的吉贝三级大坝项目提供5亿美元的贷款。该大坝将会中止河流的自然周期,破坏河岸上的耕地、牧场以及世界最大的沙漠湖图尔卡纳湖的渔场,并摧毁下游流域的文化和生态系统,银行监察组织、国际河流组织和图尔卡纳湖之友三个国际组织均对此表示关注和反对。[35]随后国外许多媒体对此进行报道,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工商银行的国际形象。近年来大量“中概股”因数据造假、隐瞒或严重依赖的关联交易、会计违规、税负和收入严重不成比例、重大资金挪用或支付不透明等原因被做空或引发集体诉讼,进而被罚巨款甚至被迫大量退市,等等。究其原因,除了一些政治因素、文化差异外,根本原因在于大量的中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内没有严格履行社会责任的习惯,相关的机制构建徒有其表,远未内化为一种企业文化,将此经营理念与方式带到海外,引起东道国政府与民众的强烈反弹甚至抵制。集中表现为:违反当地劳工保护、人权保护、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涉及贿赂、洗钱、造假上市等犯罪行为,大中型国企热衷于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走东道国高层路线等。一些重大社会责任事件甚至上升为外交事件,对我国国家形象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图2 中国金融类、非金融类对外投资流量统计

资料来源:参见中国商务部、中国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2006—201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有鉴于此,我国开始重点关注对外投资过程中各类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包括商务部、发改委、外交部等屡次召开各种会议以及举行培训,颁布各种规章制度与规范性文件等,要求中国“走出去”的各类企业在海外严格履行社会责任。例如,在规章制度或指导性文件的建设上,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通知》《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指引》《规范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竞争行为的规定》《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等等。2012年5月,商务部公布“十二五”时期对外投资合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其中一项主要任务便是要“推进境外中资企业与当地融合,加强行业组织协调自律,规范企业境外经营行为,引导企业开展文化建设,遵守当地法律,履行社会责任,增强资源、生态、环保意识”[36]。其2016年12月印发的《对外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也指出应当“引导企业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注重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与所在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37]。此种将中资企业和金融机构海外投资中的社会责任问题上升到国家高度的态势,在世界跨国投资史上都是非常罕见的。

根据日本等国的金融机构海外投资经验,大致上可以把金融机构国际化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海外探路的阶段,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熟悉当地经营环境,既可以采取绿地投资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并购的方式,获得在当地的经营权;第二个阶段是服务本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阶段,以国内“走出去”的企业为服务对象,“随船出海”;第三个阶段是本地化或者国际化经营阶段,金融机构在宗主国扎根成长,成为本地化或者国际化经营的企业。[38]当前中国对外投资的最大特点是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并行,央企、国企为核心,大项目为主,带动民营企业一起走出去,总体来看并未完全进入第二阶段,仍处在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的过渡时期。走出去的中资企业的配套融资主要由中国金融机构提供,直接利用国外信贷资金的比例较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等为大型对外基建项目提供了主要的信贷资金支持,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则为中国企业的海外扩张提供了主要资金来源。

以中国银行为例,其已经在全球拥有600多家分支机构,约16万亿元资产,成为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重要金融机构。该行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覆盖度已经在50%以上,截至2017年年末,其已经跟进“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逾500个,项目总投资额约4500亿美元,提供意向性授信支持超过1050亿美元;2015年至2017年间,完成对沿线国家各类授信约1000亿美元;累计支持中资企业“走出去”项目约4205个,提供贷款承诺超过2805亿美元,其中,海外并购贷款签约金额910亿美元,海外经营性贷款签约金额1733亿美元。[39]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中资企业通过作为资本中介金融机构的努力运作,积极在海外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形成影响颇大的“中概股”概念。

在以上“走出去”模式下,中国海外投资中金融类投资流量与非金融投资类投资流量基本呈现同步发展的状态。反过来,这种特点既表明了中资金融机构在“走出去”的中资企业践行社会责任问题上将大有作为,也表明这同时是它们必须承担起的任务。在落实“走出去”的战略过程中,中国金融机构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自身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另一方面也承担着引导、规范与其有着紧密业务联系的中资企业在海外履行社会责任的任务,发挥着促进中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关键性作用。特别是在当前“一带一路”倡议的进展一日千里的形势下[40],我国金融机构正以全新和积极的态势走向世界,其对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立法的积极参与和良好践行,不仅是出于提高其自身声誉与盈利能力的需要,也是其所肩负的引导与约束客户履行社会责任的任务所决定,更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维护我国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