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是新的时代背景下维护我国大国形象的重要方面
当前,中国已是一个全球性大国,中国市场深深融入国际市场,中国的发展不仅要依托国内的发展,而且必须做到国内与国际发展同步。没有国际市场的支持,不会有中国国内社会经济的长足进步。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在走出去过程中的整体性和平衡性不强,以经济、军事、科技力量等物质力量为主的国家硬实力一日千里,而以文化、价值观念、社会制度等影响一个国家发展潜力和感召力为主的国家软实力却举步维艰。无疑,中国的大国责任是做一个全球性的领导者,无论是在经济、文化还是在政治方面,都应该扮演模范国家的角色。习近平同志对我国的国家形象提出了“文明大国”“东方大国”“负责任大国”和“社会主义大国”的期待,并明确指出“国家软实力建设的关键在于注重塑造我国的国家形象”。而我国参与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就是为了通过对国际标准的践行,促成我国政府与企业在相关的商业规则上与国际社会处于“同一语境”来提升“走出去”的软实力,达至硬实力和软实力协调的双腿迈进,提升国家形象。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为“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41]。在我国“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不断壮大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42],构建大国形象的过程中,新发展理念无疑是重要的理论指导。而这同样也成为我国政府和金融机构在参与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之时的战略支撑,具体而言,就是要在践行“开放理念”的同时,坚持“创新发展”以提高效率、坚持“协调发展”以促进和谐、坚持“绿色发展”以维护永续、坚持“共享发展”以推动公平。唯有此,才能推动我国“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43]。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也是我国过去30多年的经验和共识。[44]开放发展理念要求我们“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45]以“推动对外开放进入‘全面开放、全面参与、全面合作、全面提升’的新阶段”。[46] 无疑,这一升级理念的践行和新阶段的达成,不仅需要我国政府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支撑和对接,更需要企业在践行各类国际标准上的表里如一,即我国政府与企业在相关的商业规则上与国际社会处于“同一语境”。具体到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方面,就是我国政府应当吸收有关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国际规则,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营造国际化的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环境;我国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社会责任相关的国际规则,言行一致地践行社会责任要求,以此促进我国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制度和实践层面的国际化,进而推动开放发展新局面的达成。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创新发展,就是要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47] 正如前文所言,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一大特性,不仅在于其自身应当严格遵循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则,还在于必须以其本身所特有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鼓励、约束和敦促与之发生业务联系的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创新发展理念同样从这两个维度对我国参与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提出了要求:一方面,金融机构要按照国际规则的要求,通过理念内化、机制架构、金融产品等方面的创新来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通过信用控制、额度限制、利率把控等激励或惩罚措施来达成对关联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有效督导。如此,才能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以及与世界金融体系的深度融合,提升我国和金融机构的国际形象,进而引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https://www.daowen.com)
坚持“协调发展”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意味着要更加注重正确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更加注重通过拓宽发展空间提升发展后劲、以实现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协调发展。[48]在对外开放思想、“走出去”战略、开放发展理念和“一带一路”倡议的鼓励下,我国对外投资连年攀升,已然成为世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却也出现了诸如因央企之间恶性压价超低价中标波兰道路项目最后严重亏本违约被索赔事件、因环境问题爆发的缅甸“密松大坝”事件与加纳金矿开采事件、因劳工保护问题爆发的赞比亚事件等不和谐音符,集中体现为经济效益挂帅下对环境和社会效益的漠视,毫无社会责任意识。易言之,就是走出去过程中的整体性和平衡性不强,硬实力一日千里而软实力举步维艰。我国参与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就是为了通过对国际标准的践行来提升“走出去”的软实力,达至硬实力和软实力协调的双腿迈进。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则应当重点注重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的协调,以及金融机构实践中国内与国外的一致。
“绿色发展”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对可持续发展实践的结晶和超越,其核心要义在于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问题。环境保护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外贸投资的基本准则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大量的国家间立法和私政府立法都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PRI)、国际金融公司的《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和绩效标准以及信息披露政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供公司指南》中的环境条款,等等。虽然我国也颁布了大量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则,如《环境保护法》《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但就实践来看,无论是走出去的企业还是在国内的企业,无论是实体企业还是金融机构,均未对这些规则进行良善的实施。这不仅使得国内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激化,也使得中资企业在国际上主持或参与的项目爆发大量环境问题而饱受诟病。凡此种种,皆是对绿色发展理念的严重背离。绿色发展理念要求我们“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49]。而我国加入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实际上就是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对绿色发展理念平衡经济—社会—自然三大系统,统一发展和保护,进而实现天人互益和永续发展的深度实践。
有关企业是否对股东或者利益相关者负责,在经过20世纪30—50年代多德与贝利、20世纪60年代贝利与曼尼之间的经典论战之后逐渐清晰——“企业之所以受到法律的允许和支持,主要是因为它为社区提供服务,而不是因为它为所有者创造利润”[50]。而所谓利益相关者,则是指“在企业发展活动中拥有切身利益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类型:一是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商业伙伴、供应商、客户、本地社区、自然环境等。二是内部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和股东”[5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发动机,对金融机构这类专业性组织而言,其不仅应当承担基本和普遍的企业社会责任要求,还应当履行因其特殊功能和地位而产生的特别责任,包括保持自身稳定性、促进流动性、降低风险等。但实践中金融机构总是以其专业性、产品的无质性、强大的资本后盾等优势地位,来谋取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被抛之脑后,使得社会贫富差距愈加明显。典型如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便是贪婪的华尔街资本肆无忌惮地利用大量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规避监管来牟取暴利,这实际上就是漠视社会责任的表现。共享发展理念所要求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52]无疑是对企业社会责任中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升华,我国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的参与,就是实践这一理念的必由之路。
总之,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延展,无论是纯粹在国内经营还是积极参与“走出去”战略的金融机构,都必须适应这一全球性趋势与要求,并从企业文化、经营制度和业务实践中积极参与到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确立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