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3 纳税记录开具
【事项名称】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事项描述】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
(1)办税服务厅。

(2)自助终端办理。
点击终端屏幕个人完税记录,点击个人完税凭证打印,按照系统指示放置身份证,实名认证完成之后,选择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时间并点击打印,随后在终端下方出票口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自然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入【首页】—点击【特色应用】—点击【纳税记录开具】,选择开具年月、随机验证码,—点击【生成纳税记录】—可以选择【预览】,输入密码(本人身份证后六位),然后点击【提交】,然后打印;可以选择【下载】,选择保存路径,点击【下载】,然后到保存路径中找到纳税记录文档,双击打开,输入密码(纳税人身份证后六位数字)打开文档并进行打印。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5.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请妥善保存。
6.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7.税务机关提供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验证服务。一是通过手机APP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进行验证;二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输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验证码进行验证。
8.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
9.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