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3.20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事项描述】

实行不同会计准则或制度的纳税人,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办理材料】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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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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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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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执行其他新企业准则但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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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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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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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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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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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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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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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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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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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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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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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3.此事项可同城办理。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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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上办理: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账号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综合信息报告】—点击【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点击【新增】或【修改】进入备案表。(注:如需作废之前的备案表,选中之后点击作废即可。)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信息。(注:1.财务报表备案的起止日期应包含本次申报的税款所属期。如您申报的是2020年1—3月的财报,备案起止时间应该包含1—3月。2.财务报表备案起的日期应在每月月初1号,止的日期应在每月月底最后一天。)—点击【附送资料】可查看并上传所需的附送资料(显示【必报】的必须上传,【条件报送】的可自行选择是否上传)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注:该业务无需审批,一旦提交,立即生效。)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显示【办结完成】。纳税人可在【事项进度管理】模块,直接查签该文书的通知书。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之前,应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

8.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9.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10.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