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概念工具和思想资源的“英雌”与“女国民”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作为概念工具和思想资源的“英雌”与“女国民”

时论者常常有意强调两者性别内涵的差异并毫不犹豫地做出褒贬分明的价值判断,例如柳亚子作诗称赞一个专门培养爱国女战士的学校,其中云:“良妻贤母真龌龊,英雌女杰勤揣摩。素手抟成民族魂,红颜夺尽男儿气。”[12]尽管时论者也会把中国历史上的那些有文治武功的“英雌”如花木兰、梁红玉、班昭、缇萦等人的名字列入报章、歌曲等形式的宣传计划,但他们显然更推崇西方的女豪杰。金一就认为,拯救法国的圣女贞德、俄国之虚无党女杰索菲亚、为黑人脱离奴隶地位而斗争的美国女杰批茶诸人,“即班昭、庞娥、缇萦、木兰等,亦不许望肩背也”[13]。蒋智由更明确地指出,“英雌”的思想境界分为三等,由低到高分别为“身家主义”“国家主义”与“世界主义”。木兰代父从军,“固只知有身家者”也,较之贞德“身先士卒,累战克捷,尽返法国之土地,而国以不灭”,木兰之行终不免有狭隘之嫌[14]。显然,“英雌”在此被赋予了现代意涵,即鲜明的民族国家意识,而并不仅仅指涉女性的武功韬略。

“所有的概念都不是中性的思想工具。”[15]事实上当时流行的、形容女性的新名词概念往往具有不同的价值诉求与倾向性。比如“女国民”这个词,其内涵除了包括与“英雌”一致的、强调女性作为国民对民族国家的牺牲奉献的部分,还更为丰富和复杂。在当时知识分子的“女国民”论述中,它除了意味着集体主义意义上的“国民”(National),还存在着强调女性作为个人主体的“公民”或“公民资格”(Citizenship)的思想面向。

“公民”与“国民”作为主体身份既有重合之处又有区别。“公民”着眼于个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关系,强调一国之内社会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国民”则着眼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强调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的方式与组织形式。在西方思想史上,尽管关于“公民社会”的理解存在歧义,但一个基本的共识是肯定公民在人格上的独立、自由与平等以及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16]。晚清中国并不具备发育出西方所谓“公民社会”的历史条件(如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基本结构等),但公民身份所内涵的现代性价值作为通约性(commensurability)的文明理念与精神,已经被不少敏感的知识分子接受并致力提倡。当高唱“女国民”的声浪席卷而来的时刻,陈撷芬提醒女性在尽爱国义务的同时,另有一重享有公共权利的公民身份存在。在《女界之可危》一文中,她特别强调了男女两性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完全平等,认为女性不能被动等待别人赋予/赠予的权利,而应主动争取权利。她说:

吾中国之人数也,共四万万,男女各居其半,国为公共,地土为公共,财产为公共,患难为公共,权利为公共,……国既为公共,宁能让彼男子独尽义务,而我女子漠不问耶?……既不尽义务,即有权利,以他人与我之权利,非吾辈自争之权利也。……吾辈既欲与之争,须先争尽我辈之义务,则权利自平矣![17]

尽管这在概念层面肯定了公民权利义务的同一性,但在实践层面又把它们分离开来,首先强调的是女性作为国民而为国家尽义务、责任;尽管陈撷芬的思路是清晰的,但她的文字里又充满了矛盾,仿佛这种权利意识的自觉于“爱国”情感有欠。

另外两位男性知识分子马君武和金一也在各自的文章中谈到了这个棘手的问题。马君武将男女平权与民主共和相提并论,认为欧洲之所以能够进入近代文明社会,是因为经历了“君民间之革命”与“男女间之革命”这两大革命;要改变“人民为君主之奴仆,女人为男人之奴仆”的专制国家状况,“必自革命始,必自革命以致其国中之人,若男人、若女人,皆有同等之公权始”[18]。金一《女界钟》一书引述的西方近代思想资源主要是斯宾塞、穆勒等人由“天赋人权”引申出的“男女平权”思想主张,但它同时针对本土妇女的现状提出不少因地制宜的建议。首先,作者主张民权[19]与女权密不可分:“十八、十九世纪之世界为君权革命之时代,二十世纪之世界为女权革命之时代。”[20]他明确指出了“民权”和“女权”的延续性:西方国家首先发生民权革命,接着才发生女权运动;中国的民权革命既未实现,遑论女权革命,所以“两大革命之来龙,交叉以入于中国”[21]。因此,在中国的革命目标中,“民权与女权如蝉联跗萼而生不可遏抑也。吾为此说,非独为二万万同胞姊妹说法也,为中国四万万人民普通说法也”[22]。其次,他特别重视女子参政权利,认为20世纪女权问题之核心就是女子参预政治。但在满清专政下,男子尚不能干政,何况女子?所以他鼓励女子从事革命:

女子亦知中国为专制君主之国乎?夫专制之国无女权,女子所隐恫也。……夫议政者,固兼有监督政府与组织政府之两大职任者也。然而希监督政府而不得,何妨退而为要求;愿组织政府而无才,则不妨先之以破坏。要求而绍介,则吾男子应尽之义务也;破坏而建设,乃吾男子与女子共和之义务也。[23]

他发现对实现女权最大的威胁并不仅仅是男权,而是专制主义的政权;女性必须和男性一起革命,打破专制制度,在一个更为合理的民主共和国家框架下,才有可能谋求政治权利。(https://www.daowen.com)

总之,马、金两位的论述有共同之处:第一,他们所说的“女权”都包含“天赋人权”和“男女平等”思想;第二,他们主张“民权”与“女权”密不可分,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下女性参政就是“女权”的应有之义;只有争取参政权利,女性才能贡献作为国民的责任,从而承担起国家富强的重任。女性在与男性“同担责任、同尽义务”之后,就获得了与男性同样的“国民”身份。这种对女性参政权利的强调是近代女权运动一个重要的思想资源和论证女权正当性的基础[24],但有参政权利的“女国民”在当时的政治条件下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女性理想。著名的女词人、女教育家吕碧城也只能一边对女子教育只为养成“乳媪及保姆”提出批评,认为这不过是“造成高等奴隶”[25],一边憧憬着“女子亦国家之一分子,即当尽国民义务,担国家之责任,具政治之思想,享公共之权利”[26]。

然而,陈撷芬对男性精英所进行的“女权”动员,有着难能可贵的警惕和反思。她认识到女权主要由男性提倡,女性靠男性赠与权利,则女性永远无法摆脱依附于男性的命运:

即有以兴女学、复女权为志者,亦必以提倡望之于男子。无论彼男子之无暇专此也,就其暇焉,恐仍为便于男子之女学而已,仍为便于男子之女权而已,未必其为女子设身也……呜呼,吾再思之,吾三思之,殆非独立不可![27]

另一位女作者龚圆常认为女性如果只是跟在男性启蒙者身后亦步亦趋,没有自觉的权利意识,那就算不得拥有“自由民”(公民)资格[28]。这两位女性的警觉之言,向我们透露了作为一场政治动员的“女国民”话语运动给拥有性别意识自觉的女性带来的微微不安。她们似乎敏感地意识到,高扬的国族话语旗帜将会成为一顶遮蔽穹窿的巨伞,单独大写的“女”字则像一只幼弱鸽雏,这巨伞保护它,同时也不允许它飞出其边界。

值得宕开一笔的有趣话题,是当时的另一流行语“男降女不降”[29]。它指的是满清入关后要求汉人髡发易服、女子放足,其后男子髡发得以推行而女子放足一直未能顺利实现。于是,在两性的身体方面,有了“被征服”与“未被征服”的象征性区别。因此“女国民”的宣传者借用了汉族男子阿Q般的思维方式:在被迫接受异族统治、充满屈辱感的无可奈何之中,将汉族女子不改缠足提升至坚持民族大节的高度,来论证汉族的一半人口“尚未被异族征服”[30],从中获得一点心理平衡。而事实上,清廷接受汉族妇女继续缠足这一“积重难返”的文化现象,主要只是因为妇女地位低下,在当时的社会格局中并不构成对满族统治的威胁,无须动用更多的治理成本去坚决纠正。所谓“男降女不降”,其实并没有与之对应的历史事件可供参照,而令女性身体“示别于胡人”的历史叙述策略,存在着某种有趣的吊诡——在一种视女性为负面的价值立场上,“缠足”被视为女性有碍于国家富强的“工具论”意义上的缺陷;而在一种视女性为正面的价值立场上,不放弃“缠足”则成为女性“民族气节”的象征;在以“强国保种”为目标的“铸造国民母”的论述中,“缠足”是“必去之而后快”的民族羸弱之根源和耻辱之标记;而在以排满革命为目标的“女国民”论述中,则“足”以为民族“争光”。

这一吊诡的生成,是晚清民族主义的两个面向(即所谓“与白种争胜”的“对外民族主义”及主张排满革命的“对内民族主义”[31])之同质和差异在妇女议题上的投射。尽管两者的论述都是以汉族为发言主体,但在前者看来,对汉族进行“劣质化”的描述可以凸显汉族与“白种”之间的力量对比,通过强调民族危机来激励国人自强;而在后者看来,则认为需要对汉族采取“优越化”的表述,借以强化汉民族以“神明贵胄”之身折腰事“虏”的屈辱感,借助“华夷之辨”的传统思维质疑满清统治的合法性。而在两者的叙述策略中,女性在客观上同样充当了最方便动用的符号资源。当发言者的言论焦点在于表达“黄种”被“白种”打败、消灭的民族生存焦虑时,女性从身体到精神的种种故状都是作为被指责的对象出现的。论者有意无意间借助“罪女论”来摆脱作为历史主导者的男性的责任,缓解内在焦虑。而当言论焦点转移到“汉种”被“胡种/虏种”(满清)所奴役压制而导致的社会/政治危机时,女性又恰恰成了汉族意欲颠覆满清统治、“重整河山”,进而恢复儒家理想统治秩序的隐喻。女性之“足”作为这一政治隐喻的符号象征,也因此而被过分强调和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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