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心身健康的
法学概念
健康的法学概念具有严格规范性,在某种程度上需要量化和参照量化。法律上健康的概念不能完全照搬“三维健康”概念或“四维健康”及“五维健康”等新概念。理由如下:其一,“三维健康”概念让国家政策的制定者难以描述与执行国家承担的健康保障责任。[25]该概念中的“社会适应能力健康”因人而异,受到太多主观因素的影响,如果作为法学上健康概念的组成部分,容易引发健康权利救济的狂潮,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26]其二,“四维健康”及“五维健康”等新概念对健康内在构成要素的界定引入了道德因素甚至情绪因素,虽然这些概念突出了健康的社会因素和主观因素,但无法对这些因素进行限定,导致健康权的内涵无法明确,从权利实现的角度讲,它明显不利于义务范围的确定,甚至造成对健康权实现的障碍。通过以上分析,从法律上界定健康的概念主要以生理健康维度和心理健康维度为切入点,基本排除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对健康的定义,形成的两种学说分别是生理健康说和生理、心理健康说。[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