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理健康说

(一)生理健康说

通过梳理持该学说学者们的观点,笔者认为,该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健康的法律概念中不宜包括心理健康。主要理由罗列如下:其一,健康是人体生理机能的一种完善状态,不包括心理之机能。[28]其二,健康如果包括心理健康,会不适当地扩大健康权的内容及其保护范围,给健康权的实现带来阻滞。[29]其三,健康被局限在关注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方面的问题,不包括心理机能方面运作和功能的问题。[30]其四,民法学上的健康作为健康权的客体,只能是生理健康。针对心理层面的精神活动,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而不是通过健康权的实现予以保护。[31]总之,该学说仅以生理健康作为法律上健康的内涵有失偏颇,忽视了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使得自然人心理健康的侵害问题无法得到健康权保障层面的救济。(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