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龄人

(一)老龄人

目前国际社会的老龄化问题已经不容回避,老龄人的健康与健康权保障问题也不容小觑。老龄人作为健康权保障的特殊主体对这一群体健康的关注更能体现一个社会的人文关怀程度,老龄人是疾病的易患人群,对这一群体疾病的预防、护理以及后期康复的规范格外重要。对老龄人健康问题的保健政策需要从综合角度进行考量,通过分析国际条约和国际规范条文,对老龄人健康权的保障主要有以下三个角度:首先,对老龄人的健康隐患需要制定相应保健政策予以预防和检查。其次,对老龄人的心身健康应当同时兼顾。目前,空巢老龄人、失独老龄人、鳏寡孤独老龄人的心理健康保健政策应当配套出台,对这些需要社会关爱的老龄人群给予最可及的健康保障。最后,对老龄人的健康生活方式应当通过健康保障政策予以保护,诸如生活习惯、不当嗜好的防微杜渐等。

老年人的健康权有很多特殊性:首先,老年人健康权主体面临更多健康问题。老年人由于身体老化,所以各种疾病频发;同时,老年人的心理问题也非常突出,比如孤独引起的精神障碍等。所以总体来讲,老年人的健康问题更加严重,是整个人群中最为突出的。其次,老年人健康权更易被忽视。老年人属于脆弱和边缘群体,尤其是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包括医疗条件在内的整个生活条件都比较差,而老年人的健康权在这种环境下最容易被忽视。再次,老年人健康权保护的方式独特多样。老年人的健康权保护护理体系包括家庭、社区和机构护理等方式。最后,老年人的健康权保护受限因素繁多。老年人健康权的实现会受到如国家经济条件、人口结构、福利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37](https://www.daowen.com)

对于老年人健康权的保障,主要的义务主体包括:①家庭,我国现在仍处于居家养老的主要阶段,家庭对老年人健康权的保障至关重要;②单位,对老人提供一定程度的退休保障和医疗保障,主要体现在相关费用的缴纳上;③志愿组织,主要是社区的养老组织,尤其是一些中高级的社区,对于家庭养老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不过这种组织现在还比较少,力量比较薄弱;④市场化养老组织,这些组织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但可以为老年人提供较好的服务,只是价格偏高,未来是较为富裕的老人首选的养老方式;⑤国家,国家对于老年人健康权的保障除体现在社会基础设施的普遍投入、提高家庭收入、完善老年人保障制度等宏观方面之外,最直接的是兴建养老院和福利院等,对于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对于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提供及时救济,进而保障老年人的健康权。

这里需要重点提及的是国家在老年人健康权保障中的义务。对于老年人健康权保障,国家义务经历了道德责任到法定义务的变迁。在老年人适当照顾权观念出现之前,国家与社会主要是基于一种道义上的考量来为老年人提供一定物质上和精神上的照顾;而老年人适当照顾权的观念更强调老年人获得适当照顾并不是个人、国家或社会的一种施舍,而是老年人对于他人、国家或社会的一种主张与要求。[38]由此,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老年人的包括适当照顾权在内的健康权保护方面都存在相应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具体执行主体的政府在履职老年人健康权保障过程中,却体现诸多弊端,比如政府事务众多,分配到老年人健康维护上的精力和金钱等投入有限;公立医疗服务机构是政府保障实现老年人健康权的主要平台,但是这些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因拥有政府支持而缺乏市场竞争,使得服务有折扣;实践发现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理念易发生错位,医疗服务人员使命感不足;公立医疗服务机构的便民性难以保证等。[39]所以,在公共服务社会化趋势下,政府可以将老年人的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市场化,之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为老年人的健康做好保障,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对老年人保障的灵活性、专业性和高效性等优势。